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杭政办〔2008〕13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9月30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中小企业担保融资环境,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及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相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
(一)探索建立市级再担保机构。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民营科技再担保资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作为成立再担保机构的首期资金,并积极争取社会资本参与,今后再逐年增加资本金。再担保机构将通过为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有效缓解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提高担保机构的运营能力。
(二)继续组织开展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完善评级体系建设和评级指标设置,扩大评级结果的使用范围,在工程担保的资格审批、担保机构补偿资金的审批等方面进一步发挥信用评级结果的作用。根据中介机构信用评级的结果,每年对我市的信用担保机构进行奖励,并在媒体上对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与考核奖励结果予以公告,扩大优秀担保机构的示范效应。
(三)完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根据我市担保机构的发展水平和经营状况,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资金的良性循环,提高担保机构抗风险能力,促进其做大做强。
(四)争取省财政对地方担保机构的政策扶持。加强与省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争取省财政对地方担保机构的各项政策扶持,包括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和省中小企业项目专项资金等。
二、营造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领导。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由市经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市工商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参与,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等部门应积极予以支持配合。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配合国家、省、市做好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相关工作,并结合自身实际出台促进本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政策文件;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措施,引导担保机构充分发挥服务职能,积极为有市场、有效益、信用好的中小企业开展担保业务,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二)为企业提供登记便利。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登记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物权法》、《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和《关于明确市区房地产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杭政发〔1999〕184号)等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按规定减免有关办理费用,降低企业登记成本。担保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查询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登记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积极提供便利。
(三)建立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机制。担保机构要积极与在杭金融机构进行沟通,本着诚实守信、依法合规、控制风险、平等互利的原则,与金融机构开展全方位合作,建立“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独立决策”的互利合作机制,取得金融机构对我市担保机构在银保合作、风险分担、信息共享、放大倍数、利率优惠等方面的支持,努力提高合作的广度和深度,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信贷融资风险,促进中小企业信贷融资业务的健康发展。
(四)鼓励各级政府、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等出资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于符合规定、合法经营、主要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各级政府应在各方面给予支持。
(五)营造有利于担保机构发展的氛围。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担保机构地位与作用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担保行业的认可度。各相关单位要经常组织开展面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信息咨询、经验交流、业务培训、行业统计、对外交流等工作,促进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规定,对经批准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三年营业税。
三、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杭州市担保业协会要强化自身建设,广泛吸纳会员,提高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政府与担保机构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要牵头制订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形成监督机制;要定期组织业内企业开展自查、互查活动。市经委、发改委、工商局、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要及时沟通信息,并在“杭州担保网”上公示机构违规信息,切实加强监督和管理。
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杭政〔2002〕6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