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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农〔2010〕114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1月11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9〕3号规定,拟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21〕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


  为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我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工作,规范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29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林业改革发展 全面推进“森林浙江”建设的意见》(浙委〔2010〕8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0年贴息资金申报截止时间为6月30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简称“林权抵押贷款”,下同)工作,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积极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29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林业改革发展 全面推进“森林浙江”建设的意见》(浙委〔2010〕8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权抵押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以森林资源资产为抵押品的贷款利息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


  第三条 森林资源资产是指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资产以及与森林资源有关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 贴息范围。对符合以下用途之一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予以贴息:


  (一)农村经济发展的生产性项目。包括: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木本粮油、干果水果、种苗花卉、木材、竹子、茶叶、野生动植物驯养繁殖等生产经营与加工,以及与林业相关的其他经营项目;


  (二)农村生产设施建设项目;


  (三)以森林为依托的农家乐等森林休闲产业项目。


  第五条 贴息对象。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置的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品向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和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所贷款项用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债务人。


  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贷款项目未享受省以上各类财政补助和贴息的林权抵押贷款,省财政按年利率3%给予贴息。省财政贴息率随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规定适时调整。


  第七条 贴息期限。在林权抵押贷款合同规定期限内,按贷款实际使用期限计算,一年一贴,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用途的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小额贷款,合同规定期限内实际使用5年以上(含5年)的,贴息期限为5年。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的林权抵押贷款。


  第八条 贴息资金结算年度。自上年第一季度计息日起至上年第四季度银行结息日止(自上年1月1日起至上年12月31日止)。在结算年度和贷款合同规定期限内按贷款实际使用月数计算贴息资金。


  第九条 各市本级、县(市、区)林业和财政部门应按规定于每年4月15日前,向省林业厅、省财政厅报送本结算年度经审核签章的贴息资金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各市本级、县(市、区)林业和财政部门联合申请文件、申请表(附表一),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贷款银行签章认可的申报年度林权抵押贷款合同(复印件)、借款凭证(复印件)、支付利息的凭证(复印件)、林权抵押贷款用途证明材料等。其中:小额贷款项目,仅限于上报市本级、全县(市、区)申请汇总表(附表二),其余材料由市本级、县级林业部门留存备查。


  第十条 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对各市、县(市、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核定贴息额,在年度预算贴息额内,联合下达省财政贴息项目和资金。市本级、县级财政和林业部门应在省财政贴息资金到位后的一个月内拨付给债务人。


  第十一条 各市本级、县(市、区)林业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贴息项目和资金实行公告、公示制度,并切实加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违反贴息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滞留、挪用贴息资金,以及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资金的单位和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经查实,除追回贴息资金外,还将取消其享受贴息资金的资格,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林业和财政部门应落实林权抵押贷款项目责任主体,建立健全贴息项目和资金台账等档案管理制度,贴息资金申报材料保存期限应不少于5年。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浙江省财政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