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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8〕28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1-14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8〕98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事宜明确如下,请一并落实:
一、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实行备案管理,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每年向主管地税机关备案一次,提供以下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2、减免企业所得税备案申请。
二、经备案后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相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2008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时间从2008年1月1日开始。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二ΟΟ九年一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8〕98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及时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现就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各级税务机关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及时按15%的税率办理税款预缴。
二、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2008年以来已按25%税率预缴税款的,可以就25%与15%税率差计算的税额,在2008年12月份预缴时抵缴应预缴的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