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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心镇培育工程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心镇培育工程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浙政发〔2007〕13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全文废止

  中心镇是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走新型城市化道路的重要节点,是发展县域经济的重要载体,是就近转移农村人口的重要平台。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浙委〔2006〕28号)的要求,现就加快推进“中心镇培育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以农业现代化为基础,以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市化为支撑,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梯次发展的原则,通过政府推动、政策扶持、体制创新、市场运作,努力把中心镇培育建设成为产业的集聚区、人口的集中区、体制机制的创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示范区。

  (二)目标。有重点地选择200个左右中心镇,分期分批地进行培育,在全省形成一批布局合理、特色明显、经济发达、功能齐全、环境优美、生活富裕、体制机制活、辐射能力强、带动效应好、集聚集约水平高的小城市。其中“十一五”时期的主要目标是:

  ——城镇规模进一步扩大,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建成区人口集聚率年均增长1个百分点以上,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基本达到“十五”末省内县级市城区水平。

  ——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竞争实力不断增强,三次产业比重达到全省平均水平,非农从业人员比重达到80%以上,年财政总收入比2005年翻一番。

  ——社会事业快速发展,教育、文化、卫生等设施基本满足当地发展需要,各项社会事业发展超过全省平均指标水平,人居环境全面改善。

  列入“中心镇培育工程”的县城要在上述基础上,发展成为集约水平更高、基础设施更为完善、产业特色更为鲜明、社会事业更为发达、城市管理和服务体系更为健全的中小城市。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规划编制和管理。把加强规划编制和管理作为推进“中心镇培育工程”的首要抓手。按照科学发展、统筹发展和推进新型城市化的要求,突出中心镇在县、市域总体规划中的地位,加强中心镇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各类规划的有机衔接。加强规划管理,建立健全规划编制、修订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公众参与制度,逐步完善规划实施的检查、纠正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加快特色产业培育和集聚。把促进特色产业培育和集聚作为推进“中心镇培育工程”的核心要求。根据中心镇的实际,明确功能定位,培育各具特色的工业强镇、商贸重镇、旅游名镇等。高度重视发展现代农业,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主导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按照集聚、集约发展的要求,支持和鼓励中心镇建设产业功能区,做大做强特色块状经济,引导中心镇区域范围内和周边乡镇的企业向产业功能区集聚。符合条件的中心镇产业功能区优先纳入开发区(园区)扩容规划。坚持工业化与城市化互动,实现产业功能区与城镇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创新产业功能区的开发和管理体制。鼓励、支持发展商贸、物流和特色旅游等第三产业,提高第三产业在经济发展中的比重。

  (三)加快社会事业发展。把加快社会事业发展作为推进“中心镇培育工程”的重点内容。加大对中心镇社会事业的投入,建设和完善“一校(高标准的普通高中或职业高中)、二院(中心卫生院、综合性敬老院)、三中心(文化中心、科普中心、体育中心)”等设施,有效解决农村社会事业资源短缺等问题。加快建立和完善中心镇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合作医疗和社会救助制度,发挥中心镇的农村公共服务平台作用。

  (四)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把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推进“中心镇培育工程”的基本保障。按照统一规划、适度超前、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要求,建设与中心镇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础设施,提倡和鼓励中心镇与周边乡镇共建共享。建设和完善“一路(高标准的进镇道路)、二厂(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三网(自来水供应网、垃圾收集转运处理网、通村公交网)”等设施,加快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

  三、扶持政策和改革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中心镇财政体制。按照分税制的要求和财权事权一致、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中心镇财政体制,使之更加适应中心镇培育和壮大的需要。

  (二)实施规费优惠政策。在中心镇范围内收取的规费和土地出让金,除规定上缴中央部分外,地方留成部分向中心镇倾斜。财政部门要强化监管、专款专用。

  (三)加大对中心镇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中心镇的投入,努力增强其集聚和辐射能力,提升其服务“三农”功能。省级有关部门要整合各类专项资金,合力支持培育中心镇。中心镇符合条件的产业、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列入各级政府的重点工程,并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给予支持。支持中心镇争取国债建设项目。金融机构要创新信贷品种、拓宽服务领域,采取多种扶持措施,加大对中心镇的信贷扶持力度;在中心镇吸收的储蓄存款原则上按照规定的存贷比投放中心镇。

  (四)加大用地支持力度。各地在修编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充分考虑中心镇发展的需要,合理布局,统筹安排。支持中心镇向国家有关部委申报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各地应从省里切块下达的用地指标中,安排一定数量,专项用于中心镇发展,并下达给中心镇。支持和鼓励中心镇通过挖潜,改造旧城,开展迁村并点、土地整理,开发利用荒地和废弃地,做到集中用地和集约用地;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省里优先核定土地周转指标给予支持。

  (五)扩大中心镇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按照“依法下放、能放则放”的原则,赋予中心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按照创建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强化中心镇政府农村科技、信息、就业和社会保障、规划建设、公共文化、义务教育、公共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和法律援助等公共服务职能。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综合设置机构,在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配置工作人员。积极探索中心镇行政执法监管改革,界定法定职责,规范委托执法职权,合理确定协助义务。理顺中心镇条块关系,垂直部门派驻中心镇机构及主要领导干部的考核纳入中心镇考核体系,主要领导干部任免须事先征求当地党委意见。

  (六)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坚持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支持中心镇加大投资体制改革力度,允许中心镇依法组建城镇建设投资公司,拓宽融资渠道,吸引各类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中心镇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和产业功能区建设。积极推行市政、绿化养护和环卫作业等公开招投标,加快推进中心镇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积极培育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担保机构,加强对中小企业和农民创业的融资服务。

  (七)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凡在中心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在教育、就业、兵役、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并承担相应义务;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5年内,可继续享受农村居民生育政策。

  (八)加快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进一步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方式,保障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合理、规范流转。允许中心镇开展农民住宅产权登记试点。采取异地置换方式,积极鼓励山区农民迁移到中心镇落户就业。

  (九)深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推进镇中村撤村建居社区管理体制改革,认真执行和落实好征地留用地政策,规范撤村建居的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提高集体资产民主管理水平,促进资产保值增值,积极推进集体经济的股份合作制改革,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

  (十)加快建立统筹城乡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的中心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加快中心镇人力资源有形市场和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制度,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中心镇非农产业转移。加快中心镇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规范和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面向农业劳动者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全面普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深化完善新型农村社会救助体系,不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建立与发展水平相一致的联动增长机制,逐步实现农村基本社会保障全覆盖。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协调。省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中心镇培育工程”推进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及时研究解决中心镇培育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到位和培育目标的顺利实现。中心镇培育工作业绩列入市、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新农村建设考核内容。

  (二)强化督促指导。省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省级相关部门要从各自职责出发,指导和支持各地推进中心镇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提出中心镇培育工作的具体目标体系,及时了解掌握和检查督促各地中心镇培育工作情况,建立中心镇动态评价、激励和退出机制。

  附件:列入“十一五”中心镇培育工程的省级中心镇名单



二00七年四月三日

附件

列入“十一五”中心镇培育工程的省级中心镇名单

  杭州市(19个):萧山区临浦镇、瓜沥镇、义蓬镇,余杭区塘栖镇、余杭镇、瓶窑镇,桐庐县分水镇、横村镇、富春江镇,淳安县千岛湖镇(县城)、汾口镇,建德市乾潭镇、梅城镇、寿昌镇,富阳市大源镇、新登镇,临安市昌化镇、於潜镇、太湖源镇。

  宁波市(17个):江北区慈城镇,北仑区春晓镇,鄞州区咸祥镇、集士港镇、姜山镇,余姚市泗门镇、梁弄镇、马渚镇,慈溪市观海卫镇、周巷镇、逍林镇,奉化市溪口镇、莼湖镇,宁海县西店镇、长街镇,象山县石浦镇、西周镇。

  温州市(15个):龙湾区瑶溪镇,瓯海区瞿溪镇,乐清市虹桥镇、柳市镇,瑞安市塘下镇、马屿镇,永嘉县上塘镇(县城)、桥头镇,洞头县北岙镇(县城),文成县大峃镇(县城),平阳县昆阳镇(县城)、鳌江镇,泰顺县罗阳镇(县城),苍南县灵溪镇(县城)、龙港镇。

  湖州市(10个):吴兴区织里镇、八里店镇,南浔区南浔镇、菱湖镇,德清县武康镇(县城)、新市镇,长兴县雉城镇(县城)、泗安镇,安吉县递铺镇(县城)、孝丰镇。

  嘉兴市(14个):南湖区新丰镇,秀洲区王江泾镇、王店镇,嘉善县魏塘镇(县城)、西塘镇,平湖市新仓镇、新埭镇,海盐县武原镇(县城)、沈荡镇,海宁市许村镇、长安镇,桐乡市洲泉镇、崇福镇、濮院镇。

  绍兴市(12个):越城区皋埠镇,绍兴县钱清镇、杨汛桥镇、平水镇,诸暨市大唐镇、店口镇,上虞市崧厦镇、章镇镇、丰惠镇,嵊州市长乐镇、甘霖镇,新昌县儒岙镇。

  金华市(15个):婺城区汤溪镇、白龙桥镇,金东区孝顺镇,兰溪市游埠镇,东阳市巍山镇、横店镇、南马镇,义乌市佛堂镇、苏溪镇、上溪镇,永康市古山镇、龙山镇,浦江县黄宅镇,武义县柳城镇,磐安县尖山镇。

  衢州市(8个):柯城区航埠镇,衢江区廿里镇,龙游县湖镇镇,江山市贺村镇,常山县天马镇(县城)、辉埠镇,开化县城关镇(县城)、华埠镇。

  舟山市(6个):定海区白泉镇,普陀区六横镇、朱家尖镇,岱山县高亭镇(县城)、衢山镇,嵊泗县菜园镇(县城)。

  台州市(14个):黄岩区院桥镇,路桥区金清镇,临海市杜桥镇、白水洋镇,温岭市泽国镇、大溪镇、松门镇,玉环县珠港镇(县城)、楚门镇,天台县平桥镇,仙居县横溪镇、白塔镇,三门县海游镇(县城)、健跳镇。

  丽水市(11个):莲都区碧湖镇,龙泉市安仁镇,青田县鹤城镇(县城)、船寮镇,云和县云和镇(县城),庆元县松源镇(县城),缙云县五云镇(县城)、壶镇镇,遂昌县妙高镇(县城),松阳县西屏镇(县城),景宁县鹤溪镇(县城)。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