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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杭州市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杭州市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
杭政办函〔2005〕171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9月30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我市电网建设步伐,确保经济社会用电和居民生活用电,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电网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04〕118号精神,结合杭州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统一认识,提高认识。我市正面临重要的发展机遇期,各区、县(市)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加快电网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根据市委、市政府明确的电网建设“适度超前杭州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适度超前建设精典杭州的品位需求”的意见,把电网建设纳入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建设范畴,明确责任,落实措施,为构建“和谐社会”、打造“平安杭州”,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夯实基础。
  二、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全面研究和落实电网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实行电网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掌握信息,督促工作落实,处理电网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实行电网建设责任制,将电网建设纳入各区、县(市)政府、市各有关部门的年终考核内容。
  三、统一规划,加强管理。电网规划是我市“十一五”经济社会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区、县(市)、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同步、有机衔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杭州地区2010年电力发展规划及2020年展望》的要求,认真组织编制并落实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和用地规划,严格保护变电所(站)建设用地和电力线路(包括电缆)走廊,形成布点合理、网架坚实、各级电压匹配的现代化电网。
  四、统一政策,通力协作。要将电网建设项目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我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统一管理范畴。22万伏以下电网建设项目,要尽可能减少电网建设项目的土地带征,对于征用集体土地的电网项目,要视具体情况划定少量带征土地,在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时,应会同电力部门同步按规划建设电缆沟。要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2003〕9号)精神,对电网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拆迁管理费、建筑垃圾费、城市道路占道和挖掘费(自行修复)、征地管理费(市留成部分);减半收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白蚁防治费、人防建设费,按实际使用比例收取协议代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涉及占用绿化带施工的,免交绿化异地补偿和临时借地补偿费,绿化损坏费用按实际损坏予以赔偿。
  五、统一征迁,依法办事。电网建设征迁工作实行政府属地管理负责制,各区、县(市)政府作为电网建设前期征迁工作的主体,要严格落实领导全程督察制度,切实做好征迁工作。拆迁费用由市、区两级政府与市电力局共同核定后拨付拆迁单位,实行费用包干责任制。
  六、规范程序,加快审批。电力部门要提前计划电网建设项目,并将计划项目统一报发改部门先行开展前期立项。各前期审批管理部门要优先为电网建设项目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电网建设项目的前期审批工作加强领导和协调,切实加快审批手续的办理工作。
  七、大胆创新,积极实践。要进一步优化电网施工、建设和管理的运行机制,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电网建设工程的管理,实现安全、质量、进度、效率的统一。要加大技术投入,加快技术改造,合理规划高压线路走廊,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八、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加强对电网建设的正面宣传,充分发挥报纸、广播和电视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电网建设的重要意义,及时宣传报道电网建设中涌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努力营造人人关心电网建设、人人支持电网建设的社会环境。
  此文件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