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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6日
扬州市级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规范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市区中医药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主要包括:中医重点专(学)科建设、名中医学术经验师承教育、名中医工作室项目创建、培训基层中医药骨干人才、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扶持中医药科技创新、中医药文化建设、中医“治未病”服务平台建设、其他有关中医药专项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总体绩效目标是:通过专项资金的扶持,鼓励引导各方力量进一步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培育名院、名科和名医,推动中医药医、学、研等关键领域取得重点突破,推进我市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四条 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审核使用计划、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按规定拨付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市卫生计生委负责专项资金扶持重点、制定项目具体业务管理规定、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遵循突出重点、严格审核、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平公开、规范有效的原则。
第六条市卫生计生委根据年度扬州市中医药事业发展工作重点和预算安排,制定专项资金年度实施细则或项目申报指南,并会商市财政局后联合行文下发各区。
第七条项目申报指南要明确项目扶持对象、使用范围、分配方式或补助标准,同时对项目申报要求、申报流程、评审机制、绩效考核等方面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要求。扶持的中医药专(学)科、技术等项目有领先性、特色性要求,扶持的中医药传承教育、培训等项目有较高的资质要求,项目实施有具体内容、资金使用计划和完成时间,项目成果可量化考核。
第八条 项目申报采取逐级申报、择优推荐的方式。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可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向所属区级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申报项目,同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各区卫生计生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共同初审申请项目,择优推荐报市级卫生计生委和财政局。市直单位向市卫生计生委直接申报。
申报项目的单位对其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原则上已享受补贴政策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九条 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专家评审制。市卫生计生委联合市财政局从中医药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及材料进行集中评审。专家抽取要实行回避制度。
中医药评审专家库由扬州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建,其成员主要聘请长期从事中医药行业,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实践经验丰富、在中医药领域具有引领作用的专家及其他第三方机构人员。
第十条 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资金扶持方案,并对拟给予扶持的单位及项目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根据批准后的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卫生计生委联合行文,根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下达。
第十二条 根据项目单位归属,各地财政部门收到资金(指标文件)要及时拨付资金。各地卫生计生委要加强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制订有效的业务考核管理办法,做好项目申报、执行、验收资料的归档。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原项目申报流程报批,确保专款专用。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专账核算,并自觉接受卫生、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弥补单位正常经费开支,不得用于对个人工资福利及其他补助支出。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核。各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按照绩效评价要求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将绩效评价结果和相关部门总结评估情况作为专项资金扶持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收回项目资金,对违反财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挤占和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终止项目,收回已安排的财政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