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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10〕7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10-01-07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各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管理,备案的流程、表证单书等具体规定另行通知。

二○一○年一月七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全文失效】
财税〔2009〕133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09-12-02

税谱®提示:根据2016年8月18日《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二)( 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全文废止

2017年后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和自2017年后执行《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二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