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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省属科研转制单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省属科研转制单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4]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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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关于省属转制科研机构工作人员提前退休问题的请示》(粤社保函[2003]15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特殊工种、因病提前退休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应予认可。

二、考虑到粤劳社[2003]7号文与粤府[1999]51号文的时间差,对省属科研转制机构在1999年7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已按粤府[1984]164号、粤机编[2000]3号文件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应予认可。其待遇按粤劳社[2003]7号文第二条第(一)部分执行。2008年1月1日(含本日)以后严格按企业退休规定执行。



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