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有效部分601条-1040条)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5-11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财税〔2009〕69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9-04-24
税谱®提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4号
)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第七条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规定,2014年4月18日起第八条失效
》(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财税〔2009〕59号
)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
》(财税〔2008〕1号
)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在2007年度或以前年度已获利并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可自2008年度起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
》 ( 国科发火〔2008〕172号
)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 ( 国科发火〔2008〕362号
)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其中2007年底前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在其规定有效期内不需重新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