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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全文失效】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全文失效】

南府办〔2012〕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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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2月20日

  南宁市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南发〔2012〕40号)文件精神,优化文化产业发展环境,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加大财政投入

  1.从2012年起,市财政在统筹整合现有相关专项资金的基础上,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十二五”期间每年预算安排不低于5000万元,并根据财力增长情况逐年提高。

  2.鼓励各县区、开发区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与市级专项资金形成配套。获得市级以上专项资金资助的,各县区、开发区可按一定比例给予相应的配套资助。

  3.凡获得国家、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相关资金资助的项目,市级财政从专项资金或现有已设立的相关财政资金中予以配套支持。

  二、培育市场主体

  4.培育南宁市文化产业重点企业,发挥文化产业领军企业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支持文化企业集团化运作,凡是文化企业组建集团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至3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放宽至5000万元,子公司可以放宽至3家。

  5.支持国有文化企业积极探索利用资本市场,整合市属相关文化资源,实现创新发展,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发展成为南宁市现代大型文化企业集团。

  6.引进国内外知名文化企业在南宁设立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总部,按照我市发展总部经济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7.鼓励和引导非公有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多种形式公平进入文化产业领域。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连续3年超过500万元的民营文化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参与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改组改制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享受有关改组改制企业的优惠政策。

  8.继续执行国家关于文化体制改革的配套政策,对转企改制国有文化单位扶持政策执行期限延期五年(税收扶持政策执行的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文化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可以凭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出具的国有资产数额的文件直接办理注册登记。

  9.鼓励文化企业特别是改制文化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资源整合和企业重组。改制后的企业继续承接对改制前企业取得的特许经营范围。文化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企业的,允许其使用原事业单位名称(去掉原主管部门)或者符合企业名称登记规定的其他名称,其中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的,后缀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10.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等文件中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支持创建品牌

  11.积极引导文化企业争创驰(著)名商标,加强我市文化产品著名商标、品牌的保护工作,定期编制和发布全市文化产业著名商标名录。

  12.扶持、鼓励文艺精品走进市场。对已进入市场,取得较好业绩,被评定为舞台戏剧、文化活动、工艺美术以及文学、影视、音乐、书画等精品,参照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转发<南宁市获国家级、自治区级大奖文艺精品奖励办法>的通知》(南办发〔2009〕10号)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3.支持打造文化旅游精品,鼓励景区、景点深入挖掘文化内涵,增强产业功能,积极申报国家3A级以上(包括3A级)景区,并享受我市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扶持政策。重点挖掘邕江沿江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资源,继续唱响“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文化品牌,以此为核心整合文化旅游资源,策划文化旅游精品线路,打造南宁市的“文化旅游主题月”。

  四、鼓励自主创新

  14.鼓励原创文化产品生产并积极投向市场。凡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政府奖项并已投向市场的我市原创影视、动漫、游戏、舞台剧、出版等精品,按照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转发<南宁市获国家级、自治区级大奖文艺精品奖励办法>的通知》(南办发〔2009〕10号)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同时,给予一定比例的原创研发项目资金补贴。凡在本市企业、单位制作、申报,版权归我市所有的原创动漫、电影、电视剧及其他文化创意作品,根据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经认定后在省级以上卫视频道播出的,可给予制作单位一定的奖励。其中,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黄金时段播出的电视剧作品,予以制作单位每集10万元以内的奖励;在中央电视台八套黄金时段播出的电视剧作品,予以制作单位每集5万元以内的奖励;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电影、纪录片作品,以及在中央电视台一套、八套非黄金时段和其他频道播出的电视剧,予以制作单位每部10万元以内的奖励。动漫作品在央视动漫频道播出的给予20万元以内奖励;入选国家动漫精品工程的,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奖励。

  15.支持发展文化产业相关活动,重点发展有东盟和地方民族文化特色的“天天演”等大型演艺项目,对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力的演艺项目,可采取政府采购、创作补贴、演出补贴等方式给予项目开发企业一定的支持。

  16.支持对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的文化遗产进行产业化合理开发。支持各县区、开发区在以保护为主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工业遗存、历史街区、历史建筑等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一地一节”产业化模式。对每个县区、开发区的“一地一节”视规模大小给予一定的办节经费补助。

  17.支持实施重大项目带动文化产业发展,对我市文化产业重点支持领域内具有发展前景和导向意义、自主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文化项目,经认定后给予一定额度的资助。

  18.鼓励文化企业进行科技创新,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19.鼓励文化企业独立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战略合作,实施成果转化,形成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合作新机制。对科技合作项目给予优先立项支持。

  20.引导装饰装潢业、纺织服装业、建筑业等行业的领军企业将创意设计环节分离,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意设计企业。经认定为分离设立的创意设计企业,按其对我市新增财力的贡献程度,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开办资助。

  21.在文化产业领域认真贯彻落实我市有关人才政策。加强文化产业人才培养,积极引进、培养文化产业专业人才,对进入我市工作的文化产业人才以及为南宁市文化产业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文化艺术界人士给予落实有关奖励、扶持政策。

  五、推动产业聚集

  22.积极推动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支持将旧住宅区、旧商业区、旧工业区等改造成为文化产业园区。鼓励企业创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凡利用划拨土地上的现状建筑资源兴办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其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土地使用权性质可保持不变。

  23.新建成的市级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内企业入驻率超过90%、文化企业占入驻企业80%以上,视园区文化产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程度,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24.鼓励我市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积极申报国家和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或基地称号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5.鼓励各县(区)、各乡(镇)依托特色民族风俗、旅游景区景点、民族文化等资源申报特色文化产业示范县(区)、乡(镇),对经认定的特色文化产业示范县(区)、乡(镇)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奖励,同时在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不低于10万元的经费资助。

  六、积极拓展市场

  26.建设面向东盟、珠三角、华中和西南地区的文化产业合作基地、文化交流培训中心和文化产品展示中心,努力把南宁市打造成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文化产业核心城市。

  27.重点培育和扶持一批出口规模大、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符合文化出口导向的骨干出口企业,新列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名录和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文化产品出口基地的,根据其创汇情况及对财政税收的贡献程度,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文化企业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片等,按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28.大力开展文化企业投资贸易推介活动,加强国际间合作。积极支持我市文化企业参加市级以上组织的境外尤其是东盟地区的知名文化展会,可按照我市会展业有关扶持政策,对每个标准展位按展位费的50%给予补助。支持各类文化企业开展对外经贸活动,鼓励符合条件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企业积极争取国家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以及国家、自治区外贸发展资金的扶持,并予以优先申报。鼓励演艺企业拓展国际市场,获得市级以上文化精品奖项的优秀剧目,境外商业演出按最高不超过2万元/场给予场租补贴,累计不超过30万元。获得国家级奖项的大型舞台剧,赴国外演出,并产生较大积极影响,可按不超过10万元/场给予补贴,累计不超过50万。

  29.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对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政府采购,培育和引导文化消费。鼓励文化企业投资兴建更多适合群众需求的文化消费场所。

  30.促进区域创意设计、动漫游戏、数字出版、影视传媒等产业的分工协作和优势互补,重点吸引东盟地区文化企业总部、知名设计机构、文化中介服务机构、研发中心入驻南宁。

  七、拓宽投融资渠道

  31.争取金融机构对文化产业项目的资金支持,在贷款利率上给予优惠,在担保方式上尝试采用知识产权等企业无形资产质押担保。

  32.推动重点创投企业加大对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项目的风险投资,鼓励国有和社会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加大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探索建立“创业投资+担保贷款”的经营模式,为文化企业提供资金保障。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文化企业两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5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33.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和签定战略合作协议的银行、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共同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文化产业融资工作,研究制订相关举措办法。每年在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文化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对获得银行贷款的重点文化企业,经认定后,专项资金给予贷款贴息资助。贴息金额以企业实际已支付银行贷款利息为依据确定,贴息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每年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已支付银行贷款利息的50%。

  34.对本市上市融资或再融资的文化企业,按照市政府对上市企业的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奖励。

  八、保障产业用地

  35.文化产业园区和重点项目用地优先纳入各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保障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对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用地,经市政府同意,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全部土地出让金1年内缴清。所缴纳土地出让金,按照“收支两条线”办法管理,并通过预算支出安排,优先用于所在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

  36.对地方经济发展具有较大带动作用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经市政府批准,原土地使用者可依法改变土地用途并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对经市政府批准立项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可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地。

  九、加强组织保障

  37.成立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统筹我市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委宣传部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规定;根据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组织、指导、协调市文化产业发展的各项工作,检查督办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制定出台有关南宁市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文化产业投资目录、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重点文化企业认定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文件,建立完善我市的文化产业政策体系。

  38.建立协调机制。建立南宁市文化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具体负责我市文化产业发展协调工作,组织推进重大建设项目,就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沟通协调等。联席会议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规划、国土、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旅游、统计等部门参加,根据议题内容可邀请其他部门和有关县(区)参加联席会议。

  十、其他规定

  39.本政策规定的奖励、资助,除特别注明之外,一律从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所有奖励、资助实行最高限额,除新设立企业外,不超过企业对地方的财税贡献。

  40.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我市其他相关扶持政策的,专项资金不再给予重复资助或奖励。

  41.本政策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