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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镇江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和建筑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镇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镇江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和建筑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镇财规〔2015〕3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2月30日 镇江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镇财法〔2019〕3号规定,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镇江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镇财规〔20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镇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市财政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 镇财规〔2023〕3号规定,有效。延长有效期至2023.12.31

税谱®提示:根据《 镇江市财政局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镇江市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及建筑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镇财规〔2023〕5号规定,自2024年1月25日起全文废止



各辖市(区)财政局、住建局;镇江新区财政局、住建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传统建筑业的转型升级,推进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规范镇江市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 苏政发〔2014〕111号)、《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5〕11号)、《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 ( 镇政发〔2015〕20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 ( 镇政发〔2012〕67号《镇江市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镇政办发〔2011〕86号)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镇江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和建筑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镇江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和建筑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镇江市财政局

                  2015年11月25日


镇江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和建筑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镇江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和建筑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5〕11号)、《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 ( 镇政发〔2015〕20号)、《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镇政发〔2012〕67号)《镇江市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镇政办发〔2011〕86号)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引导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推进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和产品普及应用、建筑业发展的资金和省财政预算安排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城市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引导资金使用安排遵循“科学规划、政府引导、规范运作”的原则。按照自主申报、逐级审核、全市择优的程序,主要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实施。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四条 专项引导资金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划分市级和辖市(区)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监管职责,在申报、评审、执行、监督、评价等各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

(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研究专项引导资金扶持政策;

(二)专项引导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

(三)参与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四)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报项目是否合规进行形式审查;

(五)会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的项目评审方案;

(六)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专项引导资金支持额度;

(七)负责公开专项引导资金目录,参与专项引导资金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八)组织开展专项引导资金绩效评价;

(九)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

(一)制定建筑产业现代化和建筑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二)设立专项引导资金绩效目标,制定项目管理流程;

(三)会同市财政局编制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申报指南;

(四)对申报项目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查,编制评审方案,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论证,提出立项建议;

(五)负责项目执行管理,包括专项引导资金管理中涉及到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监管项目总体执行情况,组织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对重大项目组织市级验收,对市本级项目进行直接监管,包括签订项目合同、验收评估、资金拨付申请等;

(六)根据绩效目标对项目进行绩效自评价,向市财政局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年度工作总结、项目验收报告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辖市(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配合本辖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审核项目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资金预算的合规性,审核项目投资来源及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二)预算执行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要求及建设进度等拨付、结算专项引导资金;

(三)配合本辖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项目进行结算、决算及考核验收;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辖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负责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

(二)项目执行管理,包括政府采购、跟踪检查、项目验收、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并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工作总结、验收评估报告、专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等材料;

(三)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结算、决算、验收。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建设实施,主要负责: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

(二)按照市级主管部门评审结果,组织项目实施,在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实行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及时对各单项工程进行验收,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监管;

(三)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专项引导资金,并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好会计核算;

(四)配合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监督及结算、决算、验收工作,提供相关工程和财务报表资料;

(五)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

(六)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七)对项目的质量、使用效果负责;

(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资金补助对象与使用范围

第十条专项引导资金补助对象

(一)示范项目。支持市辖市、区范围内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和产品的在建项目,主要包括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和管廊、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三类。示范项目需实施周期不超过两年,单体建筑预制化率达到30%以上。

(二)示范基地。支持各辖市、区根据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合理布局集成应用、设计研发、部品生产等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示范基地应具有完整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建立健全有效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在全市处于领先地位,能起到引领、辐射作用。在获得资金支持后的三年内,持续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设计研发、项目建设及部品构建生产等。

(三)示范区。支持各辖市、区申报创建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区。申报的示范区需三年内至少建成1个市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实施3个市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

(四)技术支持服务。支持建筑产业现代化规划、设计标准、设计体系等的研究和编制,扶持本市建筑产业现代化配套检测能力建设,支持相关专业培训与宣传工作、建筑产业现代化咨询工作、验收评审答辩等。

(五)对由一级资质晋升为特级资质的企业、主创及参建“鲁班奖”获奖工程的企业、主创其他建筑类全国性专业奖项获奖工程的企业、主创“扬子杯”获奖工程的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进步奖和施工工法的企业、被镇江市人民政府授予“镇江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先进企业”称号的企业等,给予一次性定额奖励。

(六)其他符合支持方向的项目。

第四章资金支持标准和拨付方式

第十一条 专项引导资金补助标准

(一)示范项目补助资金,按照项目总投资、单体建筑预制化率、专项资金总额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0万元/个。

(二)示范基地补助资金,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专项资金总额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示范基地不超过100万元/个。

(三)示范区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800万元/个。

(四)建筑产业现代化标准的研究、编制补助资金,按照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工作方案,经专家组评审后予以定额补助。

第十二条专项引导资金拨付方式

(一)示范项目补助,在项目经专家组评审论证确定通过后,下达预计引导资金总额的60%,项目通过评估验收后,再下达引导资金总额的40%。

(二)示范基地补助,在项目经专家组评审论证确定通过后,下达引导资金总额的40%,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进度下达引导资金的30%,项目通过评估验收后,再下达引导资金总额的30%。

(三)示范区补助,资金分三年安排拨付。

(四)定额补助审定后一次性拨付。

第五章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根据国家、省和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政策规定、工作要求以及年度工作重点结合财政财力状况,下达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各辖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进行项目初审并联合行文上报,市属单位直接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申报。

第十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评审、会商、公示、报市政府审定后批复下达。

初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内容包括: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指南要求、申报流程是否符合规定、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提交承诺书等。

评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或第三方审计。评审、审计方案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会商市财政局。

会商: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时提出年度项目安排计划会商市财政局。

公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通过会商拟定的项目上网公示,公示时间一周。

下达:公示无异议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将项目经费安排计划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行文下达。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进度,按季度逐级上报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进展报告应包括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绩效考核工作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

项目完成并已经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由承担单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验收资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进行检测,同时根据检测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需报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同意;对因故需要撤销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原审批部门报批,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备案。项目承担单位需将已下达引导资金退还市财政局;项目未通过评估验收以及确定后半年内未启动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需将已经下达的专项引导资金退还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专项引导资金的,追回已下拨的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在2年内不得申请本项专项引导资金扶持,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一经查实,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利用评审工作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通报其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12月25日起施行。



来源:镇江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