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繁星奖”评奖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文规字〔2016〕5号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繁星奖评奖办法》的通知(苏文规〔2023〕2号》规定,自2023年5月6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文化行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苏州市“繁星奖”评奖管理,严格评奖标准和程序,切实提高评奖公信力和影响力,特制定《苏州市“繁星奖”评奖办法》(试行),现予印发。
附件:《苏州市“繁星奖”评奖办法》(试行)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
苏州市“繁星奖”评奖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繁星奖”评奖是我市为繁荣群众文艺创作,打造群众文化活动品牌,深化群文理论研究,加强群文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群众文化事业的繁荣与发展而设立的政府文化部门主办的,与全国、省群众文艺政府最高奖“群星奖”、“五星工程奖”相接轨的全市综合性群众文化品牌赛事活动。
第二条 “繁星奖”评奖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把文化惠民贯穿于评奖全过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严格标准和程序,提高公信力和影响力。
第三条 “繁星奖”每两年举办一届。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评奖对象
第四条 “繁星奖”评奖项目包括文艺作品、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理论研究成果、优秀群文工作者等。
第五条 文艺作品类包括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美术、书法、摄影7个门类。
第六条 参加复赛作品报送前原则上应为基层群众演出年均10场以上。
第七条 文艺作品类每个门类、理论研究成果设金、银、铜奖若干。文艺作品类每个门类(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美术、书法、摄影)金奖不超过8个,单个金奖奖金不超过2万元(含);银奖不超过12个,单个银奖奖金不超过1万元(含);铜奖不超过15个,单个铜奖奖金不超过0.5万元(含)。理论研究成果金奖不超过5个,单个金奖奖金不超过0.5万元(含);银奖不超过10个,单个银奖奖金不超过0.3万元(含);铜奖不超过12个,单个铜奖奖金不超过0.2万元(含)。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优秀群文工作者设单项奖,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奖不超过20个,每个项目奖金不超过0.3万元(含);优秀群文工作者不超过20名,每人奖金不超过0.2万元(含)。
第八条 “繁星奖”参评者须是本市群众文化工作者和业余文艺爱好者(本市人员是指在苏的常住人口,含驻苏部队、驻苏机构、在苏就读的学生等)。除专业文艺院团演员和专业艺术院校在校师生创作或表演的作品外,均可参加作品类评选。参评演员在同一门类表演类作品中只能有一次进入决赛的资格。
第三章 评奖机构
第九条 成立苏州市“繁星奖”评奖活动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社文处,负责各类评奖活动的组织统筹、协调指导等有关工作。
第十条 设立苏州市群众文化专家库,根据门类、专业结构分成若干专家组,负责包括“繁星奖”在内的全市群众文化各项评奖评审工作。注重评委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定期更新轮换。
第四章 评奖程序
第十一条 作品类的评奖分初评、复赛、决赛三个阶段。初评由各市(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出本行政区域内的参评作品;复赛通过观看各门类参赛作品录像或现场表演或审看作品原件的方式进行;决赛通过观看现场表演或组织作品展的方式进行,现场评出获奖作品。决赛评审结束后,召开专家点评会,由评委对参赛作品进行点评。
第十二条 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理论研究成果、优秀群文工作者的评奖通过审看申报材料直接评出。
第十三条 各市(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申报推荐工作。申报工作包括参评作品的资格审查、选拔推荐和报送等方面。
第五章 奖励与推广
第十四条 各门类获奖名单在相关媒体予以公示后,由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核公布。获奖项目授予“苏州市繁星奖”称号并颁发证书(奖牌)和奖金(奖金数额另作规定)。文艺作品类同一作者的同一作品当年度如获得同类奖项的不再发放奖金。按照省、市职称评审有关规定,“繁星奖”金奖在群文专业中级职称评审中将作为重要评审依据,并优先推荐申报上一级职称。获奖作品有资格推荐申报江苏省“五星工程奖”。
第十五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在评奖过程中对参赛作品进行公益性展示和传播,评奖结束后组织“繁星奖”获奖作品和参评作品深入基层进行演出,并将其优先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范围。
第六章 评奖纪律
第十六条 参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填报有关文件和材料。
第十七条 评奖期间,评委会成员由评审委员会从苏州市群众文化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予以聘任。评委实行回避制度,凡参与评奖作品创作、编导、表演、辅导等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得聘任为本届评委。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和评奖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奖规定。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奖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永久取消其评委资格,并不再聘任。评奖办公室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参评单位和个人在评奖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取消其参加评奖资格,并撤消已获得的奖项。
第二十条 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纪委监察室和财务处监督整个评奖过程。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设立苏州市“繁星奖”评奖活动引导资金。“繁星奖”评奖经费由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从市财政申请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列入财政预算管理。相关部门或单位为参评作品创作、演出提供经费保障。
第二十二条 每一届“繁星奖”评奖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