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文物局关于印发《三亚市非国有博物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文物规〔2026〕1号
各相关单位:
《三亚市非国有博物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三亚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2026年第6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6年6月22日印发,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现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三亚市非国有博物馆管理办法(试行)》
三亚市文物局
2026年6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非国有博物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三亚市非国有博物馆管理工作,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博物馆事业的积极性,推动博物馆事业高质量发展,发挥文博资源在自贸港建设中的作用,促进文商旅融合发展,助力打造国际旅游消费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海南省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国有博物馆,是指利用或者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鼓励社会力量发挥自由贸易港政策优势举办博物馆,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非国有博物馆设立分馆的,相关扶持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在三亚市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非国有博物馆。
第四条 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体现三亚地域文化特色、填补门类空白、发挥自由贸易港政策优势的非国有博物馆,支持与旅游产品深度结合、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及国际传播方面贡献突出、积极探索文化与科技融合创新的非国有博物馆。
第五条 鼓励社会力量以冠名、捐赠等多种形式参与非国有博物馆建设,鼓励社会力量以公建民营的方式参与非国有博物馆运营。
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非国有博物馆的设立、变更与终止,按照《博物馆条例》《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国有博物馆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实行备案制。经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非国有博物馆,应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到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完成登记后,由市级文物行政部门颁发“三亚市非国有博物馆”标牌,标牌样式、授予与收回程序由市级文物行政部门规定。
第七条 市级文物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非国有博物馆文物保护、陈列展览等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非国有博物馆应向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并接受年度检查。
第八条 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定期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非国有博物馆的业务运行、诚信建设与社会责任等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非国有博物馆享受政策扶持、获得财政补贴、参与等级评定等的重要依据。对评估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或存在严重问题的,向社会公示,可作为博物馆年检不合格的重要参考,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且符合法定处罚情形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照《博物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九条 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建立健全以理事会为中心的治理结构,完善监事会制度,依法自我管理,规范运行,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鼓励非国有博物馆依法组织或加入相关行业协会。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践行行业规范,促进行业自律。
第三章 藏品与展览
第十一条 非国有博物馆应建立藏品管理制度,建立电子和纸质的总账、分类账及藏品档案,并报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确保藏品来源可追溯、管理可监督,并按规定逐步实现藏品数字化信息与省级、国家级平台对接共享。
第十二条 非国有博物馆应保证藏品真实可靠,来源合法。如需提请文物认定或文物定级,应由所有权人或持有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市级文物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文物认定和定级工作。
第十三条 非国有博物馆应当加强文物安全管理,配备必要的安防、消防设施设备,制定安保方案和应急预案,定期对藏品进行保养和修复。法定代表人为文物安全第一责任人,应依法组织落实本单位文物安全管理工作,并接受文物行政部门的不定期检查。禁止非法交易、抵押藏品,确保藏品安全,藏品安全管理所需经费由非国有博物馆法人承担,馆藏藏品所有权人与博物馆另有合法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四条 鼓励非国有博物馆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专业机构合作开展文博领域学术研究。
第十五条 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开展法人财产权确权。建立完善法人财产内部审计制度,探索非国有博物馆社会审计制度。
非国有博物馆开展法人财产权确权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海南省相关规定,明确藏品作为法人财产的管理、使用和安全责任承担规则。确权后的藏品应纳入法人财产统一管理,相关责任由法人承担,特殊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非国有博物馆应向全社会开放,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8个月,确因场馆修缮、藏品维护等特殊情况无法满足开放时长要求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经核准后方可调整,未按规定申请核准的,不得纳入当年各项扶持政策的参评范围。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向公众免费开放,探索延长开放时间。
第十七条 非国有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应当在陈列展览开始之日10个工作日前,将陈列展览主题、展品说明、讲解词等相关材料向市级文物行政部门申请备案,若陈列展览主题、核心展品、讲解内容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重新备案。
第十八条 鼓励非国有博物馆独立举办或与其他机构联合举办高水平、高流量的临时展览,引进其他博物馆的优秀陈列展览,以及赴市外、省外、国(境)外举办展览。对非国有博物馆举办或引进的高流量展览,将依据本市促进文化、旅游、商业、展览联动消费的相关政策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九条 鼓励非国有博物馆依托中国海南国际文物艺术品交易中心、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三亚),推动海外文物回流、藏品展示交流等活动。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利用海南自由贸易港相关政策开展活动。
第二十条 在确保文物安全和展览内容准确性的前提下,鼓励非国有博物馆运用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拓展现实(XR)、混合现实(MR)、元宇宙、裸眼3D、全息投影、数字光影、智能感知等技术和设备建设智慧旅游沉浸式体验新空间,提升观展体验。
第二十一条 鼓励非国有博物馆拓展资金来源。鼓励非国有博物馆探索有偿服务,构建文化和旅游消费新场景,发展文化和旅游相关产业,其所取得的所有收入应当用于博物馆事业。
第四章 政策扶持
第二十二条 鼓励国有博物馆建立与非国有博物馆间的帮扶机制,开展馆际合作交流,利用人才、技术等优势指导、支援非国有博物馆建设。
第二十三条 在文物行政部门合法备案的非国有博物馆,按照《博物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在行业准入、等级评估、人员培训、职称评定、科研活动、陈列展览、人才交流、学术合作、评级评奖等方面,享有与国有博物馆同等待遇。
第二十四条 根据非国有博物馆运行评估制度,次年上半年经市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评选年度优秀博物馆,获颁年度优秀博物馆证书,并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具体参考年度评优方案,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非国有博物馆每年可自主申报除基本陈列展览以外的临时展览参与年度优秀展览评选,非国有博物馆最多能申报两个上一年度展览参与评选,由文物行政部门依据展览的主题思想、学术价值、展示设计、教育推广、公众反响、流量贡献等因素进行综合评选。评选优秀的展览给予一定的奖励。已获得其他政府资金奖励的展览不再重复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与国家、海南省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海南省的规定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 7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2年。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三亚市文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