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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通知【到期失效】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通知【到期失效】
沪人社基发(2011)14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关于完善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1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沪人社法〔2015〕471号规定,延长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非正规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现就本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包括公益性和经营型劳动组织,下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可按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缴费基数,但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按照上述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照《关于对非正规就业从业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2007]34号)和《关于对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的补充通知》 ( 沪劳保就发(2008)34号)的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

三、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