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17〕39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3月12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十)培育一批创新型创业企业。通过税收和资金倾斜,在各高新园区的基础上,结合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专业园区等建设,积极发展创新型创业企业的产业集群,突出特色产业和关联支持产业,形成创投的栖息地,加快高新技术产品化、产业化进程,努力形成高新技术产业链。鼓励创业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办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博士后流动站,组建科研生产联合体,开展项目合作,为创投提供丰富的项目源。鼓励各类创投机构对发展前景好、吸纳就业多以及运用新技术、新业态的中小服务企业开展业务。
四、加大对创业投资的扶持力度
(十一)落实创投税收扶持政策。经过发改委系统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十二)加强创投引导,设立市本级创投引导基金。依照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省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以及苏州市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及到2020年远景目标的要求,积极支持创投和企业的自主创新活动,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的中小企业投资。设立总规模5亿元的市本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流向创投企业,引导创投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中小创业企业。引导基金以参股或提供担保等形式对创投企业给予支持,帮助创投企业扩大资金规模,增强投资信心,参股部分作为优先股按照同期国债利率取得股息收益,其余超额收益由其他股东分享。引导基金设立及运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三)建立创投风险补偿机制。允许经过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可按不高于总收益1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财政再给予一定比例的匹配资金,形成创投风险补偿资金,对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给予启动资金补贴,对符合政府政策导向并投资于初创企业的创投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出现的亏损,按其投资损失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贴。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十四)优先扶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市注册的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余额超过净资产50%、且其他投资资金余额未超过净资产30%的创投企业,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对创投企业参股投资的经国家认定的高成长性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的科技项目,特别是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的高层次科研人员以及海外留学归国人员进入市场创办领办企业的科技项目,市有关科技计划积极予以择优扶持。
(十五)扩大创投机构分配自主权。鼓励包括创投管理企业在内的创投机构建立内部和完善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鼓励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允许不同类型的创投机构按照规定采取期股、期权、奖励等多种收益分配方式,以调动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放宽对国有创投企业的分配自主权。
五、完善创业投资服务平台
(十六)加强对创投工作的组织管理。建立创投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具体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协调。建立健全创投的组织体系和工作网络,积极推进资本、项目和人才的有效对接,帮助和指导企业开展各项创投业务。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加强协调与配合,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同时,要加大创投宣传力度,扩大创投的社会影响力和普及程度,努力营造有利于创投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十七)依法对创投企业进行备案管理。创投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即可申请创投备案。经过备案的创投企业可享受国家和省市的相关配套扶持政策,同时接受备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市发改委按照省发改委的授权,负责对我市创投企业的备案材料进行初审,协助上级发改部门做好备案创投企业的年审工作,并协调落实创投相关政策。
(十八)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根据非上市公司资本流动、资产重组的客观需要和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加强我市产权市场建设,特别是扶持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加快制度创新,提升服务功能,积极向上争取,开展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交易试点,努力建设统一互联的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为企业并购重组、股权交易、创投退出等提供重要平台。
(十九)加强与各类金融机构的合作。加强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与创投企业之间的业务交流和合作,加大对创投企业及创投企业投资的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创投企业可以尝试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向贷款类金融机构借款和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债权融资,提高创投企业的再融资能力。同时,积极鼓励非银行金融机构、上市公司、产业投资基金或其他公司参与对创业企业购并活动。
(二十)进一步健全创投中介服务体系。发挥中介服务机构在咨询、评估、担保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中介服务机构为创投提供技术信息、市场预测、项目评估、财务及法律咨询等服务,逐步建立和完善创投所需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二十一)密切行业协作配合。充分发挥苏州市创业投资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协作,制定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逐步形成创投行业的自律机制,组织开展创投项目推介等活动,加强与境内外创投业界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借鉴先进经验,促进我市创投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十二)加强创投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良好的创投人才机制,加大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力度,吸引一批熟悉资本运作、拥有行业背景、精通现代管理的人才投身于我市创投行业。加快产业与金融、资本市场之间的人才流动。鼓励我市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创投专业课程,加强专业创投人才队伍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