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财规〔2019〕2号
税谱®提示:根据《 镇江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镇财规〔20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镇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市财政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 镇财规〔2023〕3号)规定,有效。延长有效期至2028.12.31
各相关部门、各相关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发挥市级财政金融贷款产品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市财政设立金融贷款产品风险补偿资金池。为提高资金池的用效率,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银行专项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规[2014]28号)精神,制定了《镇江市财政金融产品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财政局
2019年9月25日
第二条 总资金池的运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三条 总资金池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省级财政设立在本市资金池的资金;
(二)省、市级财政合作设立资金池的资金;
(三)市级设立资金池的资金;
(四)辖市区加入本市资金池的资金。
资金池实行封闭运行、动态管理、专款专用,市级财政根据各合作银行的运作绩效,安排和调整总资金池资金在各合作银行存放的风险补偿资金额度。
第四条 在总资金池下,由市级财政根据市委、市政府对地方经济发展扶持的重点领域及扶持的重点对象(人群)设立相应的子资金池。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扶持对象
第五条 各类子资金池的扶持范围和扶持对象不得重复交叉。
(一)“中小微企业助力贷”的扶持范围和对象,主要是全市中小微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科技型企业等;
(二)“三农助力贷”的扶持范围和对象,主要是全市农业企业、种养殖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三)“富民创业助力贷”的扶持范围和对象,包括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全体城乡创业者(包括外地户籍在我市创业人员)。原创业担保贷款规定的支持对象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人群为富民创业贷款重点支持对象(简称重点群体)。
第六条 省、市合作设立的资金池扶持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按省相关协议规定执行。
第七条 市级设立的子资金池的扶持范围和对象按市级相关协议规定执行。
第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第五条的子资金池定期公布扶持范围和对象名录,并实行动态调整,向合作银行开放。
第九条 合作银行使用财政助力贷投放的贷款,必须是新增贷款,不包括合作之前已投放的存量贷款。合作银行应将存量贷款对象名单和已授信贷款额度或已发放贷款额的明细提供给市财政局和相关主管部门。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十条 省、市合作设立的资金池,按省、市签订的合作协议规定流程运作,由相关合作银行进行独立审贷。
第十一条 财政助力贷采取“财政助力贷+银行”或“财政助力贷+银行+X(担保、再担保、保险等)”合作模式。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市场运作或者委托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财政助力贷合作银行,并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三条 财政助力贷合作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贷款规模。合作银行贷款规模应按总资金池存放于该银行风险补偿资金额度的10倍发放。其中,各子资金池额度所占的比例应在协议中明确。
(二)贷款利率。原则上按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发放贷款,上浮比例最高不超过20%。
(三)贷款限额。单户企业贷款规模原则上不超过存放于该银行风险补偿资金总额度的20%。
(四)合作期限。财政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期限原则上不得低于3年,合作协议采用一年一签方式。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展期不超过半年)。
(五)担保方式。合作银行可根据贷款的扶持对象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担保方式,包括符合银行制度规定的质押、抵押、担保公司或保证人担保、保证保险等多种担保方式。
(六)补贴机制。涉及财政贴息和担保、保证保险费率补贴等相关补贴事项的,贴息或补贴标准在协议中明确,由合作银行、担保、保险公司按季度向财政申请。
(七)审贷机制。由合作银行独立审贷。
(八)中止机制。“中小微企业助力贷”不良率达到3%,“三农助力贷”和“富民创业助力贷”不良率达到5%时,暂停合作银行财政金融产品的合作业务,待风险处置后经批准再恢复运作。
(九)风险分担。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或利息的,银行采取各种处置手段,并依据相关法律完成所有规定的追偿手续后,实际产生的贷款本金净损失由市财政与合作银行按比例分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市财政和相关主管部门与合作银行协商一致,在协议中明确。贷款利息损失由合作银行承担。最高代偿额不超过存放银行的资金池总额,超过部分全部由银行承担,同时停止合作,实行清算。
(十)损失确认。市财政局和相关主管部门及合作银行共同明确贷款净损失确认标准,并按该标准共同确认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后确认合作银行贷款损失,按合作协议约定的分担比例承担,财政从存放于该银行的风险补偿资金中拨付。
第四章 监督与评价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应做好贷款发放户数、余额、累计发生额、不良贷款及核销坏账和坏账追偿情况的统计及情况上报工作,并于每月终了后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市财政和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市财政在每个合作年度终了委托中介机构或相关部门对各类子资金池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专项审计,依据评价和审计结果对合作银行考核奖惩。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各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分配、拨付资金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给予处里、处罚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相关金融机构对资金池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资金。对虚报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财政部门将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市财政原与银行、担保公司及保险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在协议到期前执行原协议签订时相关管理规定。协议到期后,签署的新协议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20日施行。
文件正文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