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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扬州市高技能人才省级就业资金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扬州市高技能人才省级就业资金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扬人社〔2019〕7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扬人社〔2023〕3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扬州市高技能人才省级就业资金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3月5日


扬州市高技能人才省级就业资金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为落实我省有关高技能人才就业资金补助政策,规范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苏财规〔2017〕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助

1.补贴对象。紧缺型职业(工种)和经省人社厅认定组织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且属于国家公布的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职工通过培训,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紧缺型高技能人才获证培训);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相应培训合格证书的高级技师(以下简称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赴海外培训的企业生产一线高技能人才及省重点以上技工院校实习指导老师。

结合我市实际,紧缺型职业(工种)在省人社厅公布的职业(工种)中选取。

2.补贴标准。

紧缺型高技能人才获证培训、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标准由省人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3〕2号)的有关规定和培训成本(包括教师授课费、课程学习费、教材购置费、实训耗材费、鉴定考核费等费用,不含用于培训人员的食宿费、交通费、通讯费开支),按不同职业(工种)确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按照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1200元/人、2400元/人、3200元/人的标准进行补助。

赴海外培训补贴标准,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每年视培训成本另行公布。

3.申领和支付。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

紧缺型高技能人才获证培训、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的申领和支付,按培训组织实施的不同方式分别采取下列办法:具备培训能力的企业,按规定组织开展本企业上述培训的,由企业向所在地人社、财政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资金(非县(市)企业直接向市人社局、财政局申请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申报紧缺型高技能人才获证培训的,县(市、区)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还需向市人社局书面报告,经市人社局审定)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不具备培训能力的企业,依托具备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组织开展本企业上述培训的,企业直接或委托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向所在地人社、财政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资金(非县(市)企业直接向市人社局、财政局申请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申报紧缺型高技能人才获证培训的,县(市、区)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还需向市人社局书面报告,经市人社局审定)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或受委托的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个人参加上述培训的,可直接或委托培训机构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资金,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或受委托的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申请补贴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凭证材料。个人申请培训补贴资金的,还应提供由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供代为申请补贴协议。申请紧缺型高技能人才获证培训补贴的,各县(市、区)人社局另需向市人社局提交以下材料:审核情况报告、申报者的申报材料复印件(县(市、区)人社局必须将申报者的申报材料原件存档留存)。

海外培训补贴,选派单位是市直的,由选派单位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资助高技能人才赴海外培训批准书》和相关发票复印件在培训结束后到市人社部门申请;选派单位是县(市)的,由选派单位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资助高技能人才赴海外培训批准书》和相关发票复印件在培训结束后到所在县(市)人社部门申请。经当地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参加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培训的,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高技能人才培养省补资金,主要用于下达我市省级高技能人才重点项目补助、急需紧缺高技能领军人才引进和培养、职业技

能竞赛补助等。

(一)高技能人才重点项目补助

1.补助对象。省级高技能人才专项公共实训基地,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省级企业首席技师,省技工院校示范专业、精品课程。

2.补助标准。省级高技能人才重点项目按项目法分配的标准补助。

3.申请和支付。根据省人社厅公布省级高技能人才重点项目评审结果的通知以及省财政厅和人社厅下达省级高技能人才重点项目省补资金的通知,市、县(市)人社和财政部门将省级高技能人才重点项目省补资金下达给有关单位。

三、其他

1、上述各项就业补助资金享受对象提供有关复印件时,需同时出示原件。

2、高技能人才省级就业补助资金享受对象在规定时限内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3、补贴对象对所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4、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对审核结果负责。要建立和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台账,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的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4、人社部门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人社部门应建立公告公示制度。单位和个人申领补贴的,应将申领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补贴项目及标准等在资金拨付前,通过部门官网和公共就业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来源: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