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台人社发〔2020〕6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2021年5月20日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人社发〔2024〕19号 )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市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6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台州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持有被征收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合法权源资料、在征地公告发布时家庭中年满16周岁以上、且在办理征地手续时仍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地农民。
二、参保办法
(一)2020年1月1日后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
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被征地农民的缴费年限。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不选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规定参加城乡居保。
(1)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保设立专项筹资,在参保时实行一次性筹集(以下简称一次性筹资)。一次性筹资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征地时的缴费补贴;二是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额(以下简称个人出资)。一次性筹资用于衔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并按规定划入个人账户。
个人出资标准暂定为62370元,今后随经济社会发展调整。
(2)增设一档高缴费档次(以下简称增设档次)供被征地农民选择,增设档次标准为7600元/年,按年缴费的政府缴费补贴标准为110元,今后随经济社会发展调整。缴费不足15年的,补缴满15年后按规定领取待遇。
60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筹资和增设档次缴费金额,年龄每增加1周岁,降低6%,依此递减,最低降至40%。缴费补贴按上述规定同步降低。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在征地时要足额筹集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用于补贴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从征地成本中列支。缴费补贴基准的计算公式为:上上年度全市城乡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8%×139。
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资金可以用于缴费补助,具体办法为:征地后随用人单位参保的,对其个人缴费部分按年发放缴费补助;征地后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保的,按月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如有余额不向个人支付。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保的,缴费补贴资金用于一次性筹资中的缴费补贴。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人员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确定的指标数确定,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公示、确认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2019年12月31日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根据其年龄及征地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情况,按以下办法分别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保:
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时足额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待遇。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或转入城乡居保。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保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被征地农民的政府补助不再折算为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按年发放缴费补助,享受职工养老金后如有余额可支付给个人。为做好衔接,对选择延长缴费的人员,允许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一次性缴纳延长缴费期间所需费用至当地政府指定账户(以下简称指定账户),由各地负责为其按月缴纳延长期间的缴费。对选择延长期一次性缴费的人员,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次月起,由当地按月发放被征地农民过渡期专项补助(以下简称过渡期专项补助),过渡期专项补助发放至其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为止。
根据国家规定,已发生一次性补缴行为的必须进行规范。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除去补缴年限后,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被征地农民,由各地发放过渡期专项补助,过渡期专项补助发放期限为参保人补缴年限。
过渡期专项补助标准按当地当年同类人员标准确定,所需资金由各地政府承担。过渡期专项补助发放期结束后,其养老金由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发放。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不得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可以按规定参加城乡居保;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不选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也可以按规定参加城乡居保。参加城乡居保办法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执行。
为做好衔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可以在规定时间内选择增设档次进行衔接,参照各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有关补交职工养老保险的办法和标准一次性补足15年的费用,各项待遇与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同类人员保持一致。
3.选择增设档次缴费的被征地农民,已参加城乡居保的,其城乡居保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抵扣应当缴纳的费用;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及统筹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抵扣一次性筹资的相应费用,转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
4.选择增设档次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其与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同类人员的各类待遇差,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发放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以下简称生活补贴)的方式予以补足。
5.己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且不愿意选择增设档次缴费的被征地农民,可以继续按规定领取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6.参保人员年龄的计算时点为2019年12月31日。
7.各地对上述名单必须严格按“人地对应”原则核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名单报省自然资源厅、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三、有关人员业务处理
(一)各地在2020年1月l日后办理的参保缴费、待遇领取等业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要按本《通知》规定作相应调整。对于不符合本《通知》规定己发放的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不再向个人追回,由各地全额筹资后补入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二)2020年l月l日至2020年12月15日前已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执行。
四、资金管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实行社保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地要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单独建账、单独核算,要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安全完整。
(一)资金归集
1.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由实施征地的部门或单位按征地当年的筹资标准缴入指定账户,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2.选择延长期一次性缴费的参保人员,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将所需资金足额缴入指定账户,由各地负责为其按月延长缴费。因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调整产生的不足部分由各地政府承担。
3.过渡期专项补助、生活补贴和延长缴费所需资金不足部分,由各地政府统筹安排将所需资金按时足额划入指定账户。
(二)资金拨付
各地有关部门要按月制定用款计划,按时足额拨付各类资金。
五、经办管理
(一)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及时将纳入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交换至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基本信息,办理被征地农民参保事宜。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业务信息系统管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办理各类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业务。过渡期专项补助、生活补贴的暂停、终止或不予支付,参照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领取过渡期专项补助的被征地农民满足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及时主动为其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在基金中发放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发放过渡期专项补助,避免出现重复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和过渡期专项补助的情况。
(四)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全省统一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流程,加强数据共享,简化经办程序,实现“一网通办”,为被征地农民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六、工作要求
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各地要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管理,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名单;要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保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衔接;要合理确定生活补贴标准,采取措施确保过渡期专项补助和生活补贴按时足额发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我市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省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市人力社保局发布时间: 2020- 12- 21
现就我市《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台《通知》的背景
12月9日,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规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专题会议,会议印发了《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和《
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省《通知》)。省《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以2019年12月31日为政策分界时点,2020年1月1日以后不再允许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不再允许被征地农民以一次性补缴的方式增加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所有在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两个突破”都要纠正到位;文件下发前已产生的被征地农民保持参保政策和待遇不变,与上述政策不相符的待遇差由地方政府承担;通过提高政府补助、增设高缴费档次等方式维持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总体待遇水平不明显下降。省政府会议后,我市制定了《台州市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经市委市政府审议通过后已印发并进行了部署。根据省《通知》和我市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缴费标准和衔接政策。
二、《通知》起草过程
11月4日省人社厅第一次正式征求意见后,我局立即着手我市基本政策的梳理、测算、研讨工作,一方面保持与省厅的联系沟通,获取动态信息,提出建议意见;另一方面,多次召集各县(市、区)人社部门相关骨干力量进行研讨,在全市范围开展了摸底和测算工作,分析各类人员数量、缴费和待遇水平等基本情况,同时加强与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省部署会后,加快了政策制定工作的步伐。12月13日建立了测算模型并形成政策初稿,12月14日晚上,召集市、区两级人力社保、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的业务处室负责人和骨干进行讨论修改,15日晚上召集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政策和业务经办负责人(业务骨干)进行讨论和完善,16日-17日,征求了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送审稿)》。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的原则
一是坚守严格执行省政策的红线。《通知》在结构和政策内容上与省《通知》保持一致,做到省里明确规定的内容执行不打折扣、省里有基准的尽量参照省里标准执行、省里授权地方制定的内容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二是坚守“老人”待遇不受影响、“新人”待遇水平前后差异不明显的界线。对省政策下发前已产生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前后缴费标准完全一致、待遇水平完全一致、列支渠道按规定调整的要求进行设计并执行。对新人在设计标准时防止前后待遇水平差异过大问题。
三是做到全市主要政策标准统一。经过多轮的测试、讨论和研究,现有方案实现了台州市域范围内主要政策的统一,方案也得到了各地的认同。
四是做到政策与业务经办同步设计同步推进。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业务经办的可操作性、简便性、安全性,保证政策口径与操作规程的完全一致,做到政策出台与业务经办启动时间同步。
(二)确定的主要标准
1. 一次性筹资的个人与集体出资额,与现行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缴费额相同(810元的77倍),暂定为62370元;
2. 省里规定增设的高缴费标准由各地参照个体劳动者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水平确定,目前我市个体劳动者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为每年7724元,考虑到为全省统一标准预留政策空间,确定为7600元/年(全省平均数);
3. 缴费补贴标准按省里确定的基准执行,即以上上年度全市城乡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8%×139(2020年度为91683.7元);
4. 对60周岁以上人员的缴费进行按年龄递减。60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筹资和增设档次缴费金额,年龄每增加1周岁,降低6%,依此递减,最低降至一次性筹资金额的40%。缴费补贴按上述规定同步降低。
(三)明确缴费补贴办法
省《通知》要求各地自行确定缴费补贴金额和方式。我们采用省里提出的共性方案,具体办法为:征地后随用人单位参保的,对其个人缴费部分按年发放缴费补助;征地后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保的,按月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如有余额不向个人支付。
(四)确定“老人”衔接办法
为做好2019年前征地和省通知下发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的衔接工作,明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可以在规定时间内选择增设档次进行衔接,参照各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有关补交职工养老保险的办法和标准一次性补足15年的费用,各项待遇与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同类人员保持一致。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改变政府补助的处理办法,规定政府补助不再折算为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改为按年发放缴费补助,享受职工养老金后如有余额可支付给个人。
(五)前后待遇平衡情况
按上述设定标准进行测算,待遇方面上下浮动情况为,各年龄段一次性筹资参加城乡居保的被征地农民待遇水平为每月1081元,比参加基本生活保障提高271元;各年龄段选择增设档的待遇水平与参加职工保险同类人员的养老金平均每月下降117元,个人缴费平均增加20840元。
四、需要说明的情况
1.台州市原有政策相对全省平均水平来说,存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缴费标准高、政府补助标准低的情况,在前后待遇衔接过程中出现了参加城乡居民一次性筹资的人员待遇水平提高幅度偏高的问题,从公平性和合理性角度去解释,新政策取消了“两个突破”,适当提高受影响较大参保人员的待遇水平合情合理。同时,采取以下措施化解风险:一是缴费按现行标准确定,今后2-3年内暂不调整;二是适时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因为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与低保标准挂钩并动态调整,目前相关部门也已有调整低保的方案。
2.我们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多数意见认为,对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参保人员(F类人员,全市有7万人,预测有转保意愿的占20%-30%),应当设定过渡的最后期限,也就是超过一定期限后不再给予选择增设档的权利,否则势必造成与以后征地的同类人员(H类人员)的不平衡问题(前者能享受生活补贴,而后者不能享受),为此,建议如下:明确所有2019年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必须在2021年6月底前作出“转保”选择,逾期不再办理“转保”业务。同时,对于不选择过渡的F类人员适当提高他们的待遇水平,提高幅度为12%左右,这样也解决了前面所提的待遇差偏大的问题(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水平较低,平均每人每月598元)。
3.送审稿经市政府审议后,参照省里做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税务局等部门联合下发,全市执行统一标准。如市政府同意上述第2点建议,由相关部门适时(春节后)发文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