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社会事业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
2014-07-18 丽政发〔2014〕42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7〕11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1月25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实施社会事业综合改革是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现实需要,是建设“美丽幸福新丽水”的必然选择。为加快推进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养生(养老)等社会事业领域的综合改革,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丽水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五次全会、市委三届六次全会的精神,坚定不移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生态发展之路。以全面深化改革的强大动力,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创造性,鼓励民间资本、社会组织发展多种形式社会事业服务,充分调动各级各类人才队伍的积极性,鼓励提升社会管理服务质量的所有创新实践。在切实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础上,着力增加供给、优化配置、扩大消费,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需求,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改革引领、创新发展。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改革作为推动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抓手,不断破除制约社会事业建设与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体制性障碍,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最大限度激发社会事业发展活力。
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着眼于“增量优服务”,新增社会事业资源全面向市场放开。强化政府在政策、规划、服务等方面的宏观统筹能力,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优质社会事业,促进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养生(养老)服务向高品质、优质化发展。
保障为本、多元融合。着眼于“存量优结构”,坚持公共投入“有所为、有所不为”,在确保政府对基本公共服务依法投入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投入结构,将民间团体、社会组织等列入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着力构建社会化、多元化、广泛化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
(三)改革目标。
近期要在投入机制、人才机制、管理机制等关键领域率先取得突破,着力解决“有钱办事、有人办事、有效办事”等问题。到2020年前,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内涵丰富、结构合理、充满活力,具有丽水山区特色的社会事业发展体系。
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大幅提升。全面达到省政府提出的“教育现代化、文化创先、卫生创强、体育创强”的硬件条件评估标准。各级政府的依法投入保障到位。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养生(养老)项目建设的体制机制基本形成。建成一批民办社会事业骨干企业和一批知名品牌。
人才队伍建设水平大幅提升。各级各类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更加完善。人才队伍培养培训基地建设取得成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体系基本形成。全面促进人才发展、着力激励人才队伍积极性和创造性的政策更加完善。基本形成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充满活力”的推动社会事业发展的人才队伍。
体制机制创新水平大幅提升。建立起动态的、解决现实问题的社会事业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项目库”。完善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的组织保障与制度保障,构建开放式的借力借智研究体系。基本形成社会事业发展政策体系比较健全,行业规范与标准体系比较完善,社会组织比较发达,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机制更加有效的发展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建立公开、透明、平等、规范的社会事业领域准入制度,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都要向民间资本开放;凡是对本地资本开放的,都要向外地资本开放,并且不断扩大开放领域。积极探索混合所有制举办社会事业。落实资本的“国民待遇”,保障不同性质的举办主体享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业务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承担社会责任等基本权益。
(二)优化资源布局规划。立足社会事业资源布局现状,统筹眼前需求和长远发展,全面开展文化、体育等资源调查,制定符合“五养”需求的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进一步调整完善教育、卫生资源规划布局,在确保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服务权益的前提下,调整部分规划项目由民间资本举办;新开工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原则上优先考虑给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加强统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扩大社会事业用地供给,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三)建立民办项目清单。对拟引入社会力量举办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养生(养老)等资源项目,分系统建立全市统一的民间资本投资项目库和项目指南,逐一明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合作方式、进度要求、管理规范、服务保障等招商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健全招商项目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民间资本投资项目库和项目指南,确保资源项目与民间资本有效对接。加快落实一批带动性强、示范性好的优质民办项目。
(四)加强政务服务衔接。搭建民办社会事业项目“选商引资”平台,加大项目集中宣传推介力度。建立民办社会事业项目“绿色通道”,对重大投资项目推行审批全程代办制,对一般项目实行服务承诺、协助办理等制度。建立社会事业项目领导联系督办、部门跟踪反馈制度。营造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社会事业的良好氛围,优化投资环境,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
(五)优化民办扶持政策。按照“引得进、留得住、发展好”的要求,分别制定符合区域实际的民办教育、民办卫生、民办文化、民办体育、民办养生(养老)事业发展政策体系。重点在民办社会事业单位分类管理、产权归属、民资准入、贷款担保、质押融资、公办民办合作等体制机制上实现创新;在公共财政扶持、税费与用地优惠、收费与财务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品牌奖励、风险防范、退出机制以及高等院校引入民资办学等政策方面实现新的突破。
(六)注重高端人才引进。进一步完善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相适应的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制定体现行业特点与实际需求的人才引进政策和年度计划,大力引进与社会事业发展紧密相关的各类高层次专业人才。加强“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工作站”、“首席专家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高级教练业训点”等平台建设,全面建立“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人才柔性引进机制。着力推动区域内各行各业优秀专业人才跨行业服务的机制建设,鼓励“人尽其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促进社会事业领域人力资源的有效开发与利用。
(七)加强适用人才培养。推动基础型、适用型人才本土化。重视人才的个性化、优质化发展,分行业制定实施“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成长工程”。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推进人才培养制度化、规范化,建立社会事业从业人员定期培训、全员轮训机制。加大面向基层的全科医生、幼儿教师、小学全科教师等紧缺人才的定向培养力度。加快社会工作者等急需人才队伍的建设步伐。支持各级各类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开设相关学科专业,扩大护士、护工、保育员等专业人员的培养规模,促进幼儿教师队伍、基层医疗卫生队伍用好、用足核定的编制数量。
(八)理顺人才管理体系。不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探索事业单位人员在系统内有序流动、资源共享的管理机制。允许公办社会事业组织单位中符合条件的专业人才到民办社会事业单位工作,打通公办社会事业单位与民办社会事业单位在人才、技术等方面的合作渠道。积极实施职业员工和人事代理等灵活的用人机制。规范职务职称评聘,在总额限定的前提下,试行事业单位自主调整设置内设机构,保障专业人才配比。稳步推进事业单位人员职称评定和岗位聘任制度改革,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变固定用人为合同用人,探索建立用人单位“按需设岗、竞争上岗、公开聘用、岗变薪变”的自行聘任模式,扩大事业单位选人、用人自主权。
(九)强化人才激励导向。重视培养和使用本土高技能人才,推动本土人才和引进人才在政策待遇上逐步并轨。稳步推进事业单位“去行政化”,逐步取消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的行政级别,加快建立学校校长、医院院长等管理队伍职级制、年薪制,并参照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分类别、分层次落实人才待遇。完善社会事业领域评优评先制度,探索设立专业技术人员“终身成就奖”、社会事业发展“年度人物奖”等荣誉授予机制,保障社会事业人才队伍的专业性和稳定性,激发社会各界投身社会事业发展热情。
(十)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逐步将职能划归到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逐步转为企业或撤销;从事公益类服务的事业单位,明确功能定位,理顺与主管部门关系。加快推进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养老等领域的事业单位建立法人治理结构,通过政事分离、管办评分离,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实现对事业单位的科学管理。加强社会事业领域国有资产管理,探索有效管理模式,完善工作机制,推动实现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统一。调整社会事业项目建设管理体制,推行统一代建、集中管理等办法,公办社会事业建设项目实行“交钥匙工程”。
(十一)完善绩效考核办法。按照分级分层考核,强化结果导向,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收入分配制度。根据进一步搞活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探索建立与各级各类学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文化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相适应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允许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在绩效工资方面拥有更大的分配自主权,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与创造性。进一步完善社会事业领域专项经费的预算、拨付和绩效评价机制,形成相对独立的核算、支付和考核体系,确保专款专用,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二)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研究制定政府购买社会事业类公共产品指导目录,细化政府采购品目,逐步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在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养老等公共服务领域,凡社会能提供的服务,都应尽量交由社会力量承担。探索推进大型公共设施“市场化运作”、“集中化经营”等多种模式的管理运行机制,努力实现政府“花钱养人”转向“花钱办事”,切实提高社会公共服务供给效益。
(十三)大力培育社会组织。积极推进社会组织直接登记,逐步取消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打破双重管理体制。推动社区、社工、社会组织“三社联动”,降低社区社会组织备案门槛,鼓励支持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发展。加快建设社会组织服务平台,扶持和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公益服务和社会管理。推进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去行政化,大力培育民间中介服务机构。大力促进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整合资源,发展面向社会的公共服务组织。完善服务网络,为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创造条件。
(十四)规范社会组织管理。建立完善社会组织评估机制,合理应用评估成果,3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优先列入政府购买服务对象。对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的社会服务项目,全面实施绩效评价。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对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接受政府大宗服务购买等情况,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业内协调、行业发展、标准制订以及执业人员行为规范、行业信誉维护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完善社会组织长效监管,引导社会组织恪守公益原则,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十五)推进公共资源整合。强化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和科技、工青妇、志愿服务、公益慈善等组织的资源整合与共享。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完善场馆设施运行“经费补助”、社会组织参与公益事业“以奖代补”等补偿机制,加快公共设施向社会全面开放。探索建立“专题定制”、“专业定制”等“团购式”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探索覆盖生命全周期的“生涯服务”,推动服务业与社会组织紧密联合,在包括生殖健康、保育养育、婚姻登记、计划生育、体育智育、医疗康复、养生养老等在内的民生保障体系中进行“消费券”试点,形成民间资本参与、基于群众评价反馈、不断调整完善的公共服务产品供给体系。
(十六)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拓宽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优质资源引入渠道,完善学校、医院委托管理、合作办学(医)机制,吸引更多优质教育、医疗资源进驻丽水。积极推动文化、体育事业与旅游、休闲、养生等产业融合,培育事业产业紧密结合、特色发展的综合业态。发挥市场对社会事业领域资源配置的重要作用,鼓励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促进社会服务产业化、规模化、优质化、专业化。
三、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社会事业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统筹指导改革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改革实施过程当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邀请人大、政协实施检查监督,积极发挥监督机构、协商机构、咨政机构作用,团结动员各方面力量,为实施改革献策出力。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社会事业综合改革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将其作为本部门的重要职责,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要根据本部门、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沟通,做到各负其责、协同推进。要创新社会事业管理方式,深化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逐步实现政府行政职能与公共事业运作功能、监管职能与举办职能分开,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
(三)加强政策保障。各地、各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抓紧清理和修订社会事业改革发展的有关规定,合力破除政策障碍。要主动邀请法制部门指导和参与,积极探索,大胆创新,根据本意见精神,认真制定实施配套政策,确保各项措施得到贯彻落实。要树立底线意识,以法律、制度为依据,稳妥推进改革,确保不偏离方向、不改变初衷。
(四)营造良好氛围。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社区信息平台、单位门户网站、微信公众账户等网络平台,广泛宣传社会事业综合改革的重大意义。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民族党派、工商联的作用,动员各方面力量支持和参与社会事业综合改革。充分发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和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全方位构建监督体系,做好政策解读,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全力营造浓厚的社会事业改革发展社会氛围。
附件:社会事业综合改革2014年重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