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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文贷通”苏州市文化产业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文贷通”苏州市文化产业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文规字【2014】5号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现行有效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3-06-21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文化产业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苏文产字〔2010〕1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文贷通”苏州市文化产业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苏  州  市  财  政  局

                                    二○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文贷通”苏州市文化产业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苏州市文化产业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的高效、规范运作,进一步发挥担保基金的资金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切实解决文化产业企业融资担保­­难的问题,依据《苏州市文化产业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苏文产字〔2010〕17号),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文贷通”是指由合作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经企业所在区文化主管部门、市文广新局(市文产办)审核后,由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文化产业企业发放贷款,用于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新项目投入等资金需求或借款人其他合法需求。

  第三条  担保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突出重点,扶持重点产业、重点企业的原则;确保基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苏州市区内符合条件的借款人、与担保公司就“文贷通”签订合作协议的所有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  担保基金的管理和运作

  第五条  担保基金由下列来源组成

  (一) 市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的出资;

  (二) 担保公司根据约定认缴的额度;

  (三) 文化产业企业及其它企业出资;

  (四) 担保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 其他。

  第六条  担保基金通过担保公司的担保作用在银行放大使用,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支持。具体由担保公司负责择优选择合作银行,按照规模基金池总额原则上提供不低于5倍的小额贷款担保,开展“文贷通”专项业务。

  第七条  担保基金中市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的出资部分(以下简称担保发展资金)由合作的担保公司负责运作。设立由市文广新局(市文产办)、市财政局组成的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行使监督权利。

  第八条  监管委员会职责为:

  (一) 制定“苏州市文化产业担保基金”发展计划(市文广新局(市文产办));

  (二) 定期听取和审议担保公司的“文贷通”工作计划和财务报告;

  (三) 对“文贷通”产生的坏帐进行审议和核销;

  (四) 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处置;

  (五) 其他应由监管会确定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担保公司职责:

  (一) 执行监管会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管会决议;

  (二) 对监管会负责,于每年一季度报告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三) 建立与担保发展资金管理相适应的财务核算与报表体系,实行规范管理;

  (四) 提请监管会审议、核销坏账;

  (五) 提请监管会审议增加担保发展资金补充方案;

  (六) 执行监管会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文贷通”业务产生的贷款担保风险损失由担保公司、担保发展资金按约定比例承担。具体为:对于业务中产生的不良贷款先由担保公司对贷款人实行全额代偿,最后经双方确认的代偿损失由担保公司和担保发展资金按50%:50%的比例分摊。

  担保发展资金承担的损失总额以当年担保发展资金实际余额为限。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贷款担保对象

  本基金担保对象为苏州市区内生产、经营活动符合苏州市政府支持文化产业政策的企业和项目。主要是:

  (一) 创意设计、数字动漫、网络游戏等新兴文化产业;

  (二) 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印刷复制、演艺娱乐、工艺美术、会展广告、文化旅游等文化产业;

  (三) 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器(国家级、省级、市级影视动漫基地、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四)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项目;

  (五) 代表苏州文化水准并可产业化运作的文化艺术、影视节目等内容生产和品牌打造项目;

  (六) 富有地方传统色彩的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项目;

  (七) 苏州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重大文化产业项目。

  第十二条  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借款人必须是依法持有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且有效经营2年以上;

  2. 借款人必须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股权结构合理,有较高素质的管理团队,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

  3. 借款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无违规、违约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4. 贷款人及担保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提出申请

  借款人向企业所在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和市文广新局(市文产办)提交申请,同时准备如下资料:

  1.苏州“文贷通”担保业务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个人身份证明材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 企业所在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和市文广新局(市文产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十四条  预审

  借款人持担保公司要求的资料送交担保公司进行项目评审,包括对贷款项目进行核实、对项目的经营状况以及贷款申请人的偿还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估、对贷款提供的额度和偿还方式提出意见,完成预审,决定是否受理该项目。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

  通过预审之后的项目提交由担保公司和市文广新局(市文产办)选定的专家组进行评审,决定项目是否纳入“文贷通”,并将专家评审会的书面意见提交给市文广新局(市文产办)。

  第十六条  贷款人审批

  贷款人在收到担保公司出具的项目受理通知书以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

  担保公司落实反担保手续后,与贷款人签署保证合同,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应对“文贷通”审批建立绿色通道,尽可能下放权限、简化程序、缩减环节、加快放款。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项下的文化产业贷款原则上不得展期,如需展期,另行商定。

  第五章  坏账的确认和核销

  第二十条  担保代偿损失的确认

  1.借款人破产,其破产财产处置收入清偿后仍无法收回;

  2. 经执行法律程序后仍无法收回;

  3. 实际发生的担保代偿损失=担保公司向银行代偿金额-担保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资金、抵押、质押等资产)处置净收入(扣除相关处置费用)

  第二十一条  担保代偿损失的核销

  担保形成坏账后,最终代偿损失经市文广新局(市文产办)、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按比例在担保资金中核销。

  第六章  贷款清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担保贷款到期未还清的,担保公司负责向借款人发送催收通知。借款人经催告后,仍不归还的,根据担保公司和贷款人签署的合作协议约定,由担保公司代为清偿。

  第二十三条  担保公司实施代偿后,负责向借款人和反担保人追偿,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予大力协助,并对逾期单位在项目支持、评比、资格认定等方面作出相应处理。

  第七章  风险控制管理和业务监督

  第二十四条  担保公司应建立该项业务贷款担保的风险预警机制,当“文贷通”担保贷款逾期率(逾期贷款额/贷款余额)达到5%时,担保公司应会同合作银行立即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待担保公司与合作银行采取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并报市文广新局(市文产办)、市财政局审核后,方可恢复贷款。

  第二十五条  贷款担保额度。借款人原则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显示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5%,贷款担保额度与期限需与企业未来经营现金流相匹配;借款人若申请项目贷款,企业自有资金投入不少于项目总投入的50%。

  第二十六条  担保费率。担保公司承诺的固定回报用于奖励上一年度资信良好的企业的“文贷通”担保费用,标准是担保费下降0.2%,具体由市文广新局(市文产办)、市财政局和担保公司操作。

  第二十七条  担保公司加强与贷款银行的合作,建立稳定的信息网络,互相交换和通报受保企业信息,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担保公司加强保后管理,切实掌握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

  第二十九条  担保公司向市文广新局(市文产办)、市财政局提交信贷损失补偿申请及有关附件材料包括:

  1. 信贷损失补偿申请。内容包括借款企业的基本情况,说明不良贷款形成原因及采取的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对责任人处理情况,贷款损失额,不良资产后续处理方案等;

  2. 信贷损失补偿计算表;

  3. 贷款合同、授信报告;

  4. 对借款企业追索的原始记录(复印件);

  5. 法院判决书或法院在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时作出的法院终结裁定书(复印件);

  6. 内部核销批准文件(复印件);

  7. 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担保公司负责对业务开展情况和担保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动态跟踪。市文广新局(市文产办)和市财政局负责绩效评价,并委托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对担保发展资金的管理、使用和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  企业法人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担保贷款或者转移、侵占、挪用贷款资金的,应予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中其他未尽事项可由市文广新局(市文产办)、市财政局、担保公司另行签署相关协议约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文广新局(市文产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起施行。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