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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国税发[2000]49号 2000-1-21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赣国税发[2007]140号规定,省局补充规定第二条以及总局规定第五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全文废止。

南昌、景德镇、九江、赣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9〕227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城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扣除未分配利润)的比例超过50%的,应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凡未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的,对超过部分提取的折旧,一律要进行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
二、对经济效益好、不良贷款比例低、抗风险能力强的城市商业银行,报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在税前列支最高不超过税前利润的5%的奖金,经批准在税前列支的奖金不计入计税工资总额。
江西省国税局
200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