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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文化广场建设运营扶助政策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波文化广场建设运营扶助政策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0〕20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甬政发〔2017〕86号)规定,删除第四条(二)税费优惠政策中“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减免文化广场公司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01-2010-000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宁波文化广场建设运营扶助政策及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宁波文化广场建设运营扶助政策及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中提升”战略和“文化大市”建设进程,推进宁波文化广场(以下简称“文化广场”)项目建设,力争成为国内重要的文化、体育产业总部基地,促进我市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创新发展,特制订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扶助及考核对象为宁波文化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广场公司”)。文化广场公司是文化广场项目投资、建设、运营主体,履行文化广场项目的建设与经营管理职责。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投公司”)、宁波江东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区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是文化广场公司的出资公司,为文化广场公司运营资金提供持续保证,开投公司承担文化广场建设项目融资本息偿还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建设运营扶助政策主要依照市政府给予其他产业基地的扶助政策以及文化广场实际情况,涉及公共服务采购、税费优惠等方面;建设运营考核办法主要根据《关于成立宁波文化广场考核管理委员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0〕122号)精神,从招商运营、服务社会、经济效益和队伍建设等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 文化广场公司及入驻企业按规定享受文化产业和比照宁波国际贸易和会展企业总部基地的有关优惠政策。

(一)实施公共服务采购。市文化、体育、科协、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制订面向广大群众的科技、影视、艺术、培训等年度公共文化活动计划,向文化广场公司采购文化产品和服务。2012年至2016年,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公共服务采购(2011年安排1250万元),并进行考核。

(二)税费优惠政策。2012年至2031年文化广场公司及入驻文化广场内文化、科技、体育、教育培训类企业缴纳税费地方全部留成(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除外)由市、区财政补助给文化广场公司。

(三)水电费用标准。文化广场中的科学探索中心、大剧院等承担一定社会公益功能的单位,使用水、电费用参照公益性事业单位标准执行。

第五条 建设运营考核主要原则:

(一)注重绩效。以完善功能、突出运营为重点,全面考核文化广场服务大众的成效和经营管理的业绩。

(二)服务采购。以政府公共服务采购为支撑,注重考核文化广场服务对象的满意度和社会美誉度。

(三)鼓励创新。以繁荣发展文化产业为目标,鼓励创新发展模式,综合评价,奖优罚劣。

第六条 建设运营考核目标与主要方法:

(一)考核目标逐年下达。每年年初由文化广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制订文化广场公司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细则,报文化广场考核委员会审定后下达。

(二)考核采用百分制。根据文化广场公司运营和服务情况,结合定性与定量的考核结果,综合评价绩效等级。定性考核主要从服务社会和队伍建设两方面综合评价,定量考核主要从招商运营和经济效益两方面综合评价。考核采用百分制,具体分为四个等级:考核后综合评价得分90分(含,下同)以上的为优秀,80分以上至90分的为良好,60分以上至80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三)考核程序。每年2月10日前,文化广场公司将上年度总结分析以书面形式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对文化广场公司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联合考核委员会成员单位,围绕年度考核目标,实施绩效综合评价。

第七条 公共文化服务采购专项资金核拨与特别奖励:

(一)公共文化服务采购专项资金核拨。公共服务采购经费专款专用,市财政分期预拨给文化广场公司,年终根据文化广场公司综合考核评价等级,原则上按以下方法核拨:综合评价为良好以上的全额核拨,合格的按80%至90%核拨,不合格的按70%核拨。

(二)特别奖励。文化广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年薪要与综合考核评价等级相挂钩。2012年至2016年,文化广场公司服务社会大众满意度高、产业发展模式成功有效、经营队伍专业敬业,考核评价后运营业绩特别突出的,由文化广场考核委员会核定报市政府审定,每年对文化广场公司予以300万元以内的特别奖励。

第八条 考核工作由文化广场考核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组织实施,具体业务工作由市国资委牵头,市财政等相关部门配合。考核结果由文化广场考核管理委员会审定,并实施奖惩。

第九条 本办法由文化广场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2年1月1日起试行。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