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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产业集群品牌培育基地确认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产业集群品牌培育基地确认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府规字〔2012〕4号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17〕39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3月12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苏府规字〔2023〕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产业集群品牌培育基地确认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4日

苏州市产业集群品牌培育基地确认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市政府《关于实施商标战略建设品牌强市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全市产业集群品牌培育基地(以下简称“品牌培育基地”)的确认和管理工作,依托优势特色产业,加快自主品牌发展,进一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区域经济整体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品牌培育基地是指经市商标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依照本办法确认,以市(县)、区行政区划范围内与某一产业领域相关的相互之间具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及其行业组织组成的产业集群为基础,系统地组织实施商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集中培育自主品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产业集群组织。

第三条品牌培育基地的确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商标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品牌培育基地的确认和管理工作。

市(县)、区商标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品牌培育基地的指导、组织申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品牌培育基地的确认实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六条品牌培育基地按照自愿申请原则,由所在地相关行业组织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推荐申报。

申请品牌培育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业基础良好,生产经营规模较大,已经形成一定集聚优势的产业集群,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能源资源消耗低、污染物排放少,高效生态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类型优先;

(三)同类或生产经营同类产品的企业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超过20家,其中规模企业近3年销售额不低于《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中规定的标准。产业集群获得市级以上命名或核准注册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四)拥有自主商标的企业达到企业总数的50%以上,拥有驰名、著名、知名商标总和不少于5件;

(五)相关企业具备一定的商标知识产权自我管理能力,50%以上企业建有商标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有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

(六)产品质量稳定,实施产品质量的标准化管理,通过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七)成员企业商标意识普遍较强,有创立商标做大品牌的主观愿望;

(八)所在地乡镇(街道)对相关产业发展有规划和帮扶政策。

第七条申请人认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条件的,可以通过其所在地的市(县)、区商标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商标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确认品牌培育基地,应当填写《苏州市产业集群品牌培育基地资格申请表》,制订《关于创建苏州市产业集群品牌培育基地的实施方案》,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和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材料目录提供证明材料和申报材料。

第九条市(县)、区商标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地考察。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按照《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要求将材料上报市商标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商标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有关材料的书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和证明材料。

申请书件基本齐备,但需补正的,市商标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通知申请人在限期内按指定内容补正。逾期不补正,视同撤回申请。

第十条市商标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条件进行调查、考察,并在1个月内作出是否确认其资格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个月。

第十一条对符合品牌培育基地确认条件的,由市商标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确认为“苏州市产业集群品牌培育基地”,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品牌培育基地经确认后,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围绕品牌培育、基地建设展开下列工作:

(一)组织宣传推介。各级政府通过各级新闻媒体、政务信息网、苏州商标网等宣传平台,宣传全市品牌培育基地的整体形象,提高基地及相关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各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也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开展品牌培育基地的宣传推介工作。

(二)商标指导帮扶。加强对品牌培育基地管理组织和企业商标战略实施的指导、协调、培训、咨询和服务。对基地管理组织和企业商标国内外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商标权投资等需求进行实地指导。在发展规划、品牌策划、法律维权等方面对品牌培育基地及相关企业提供指导帮扶和跟踪服务。积极帮助品牌培育基地企业申报驰、著、知名商标,提升企业品牌知名度。大力支持品牌培育基地申报江苏省品牌培育基地。

(三)商标权质押优先试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对品牌培育基地的骨干成员企业,优先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帮助企业通过商标无形资产获得资金融通。对品牌培育基地的骨干成员企业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申请、核查、评估等涉及商标的事务环节提供指导。

(四)商标战略高层培训。基地企业管理人员可优先申请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各类商标战略培训,就商标战略、企业管理等接受高层次的辅导,促进企业管理人员的知识更新。优秀学员由市商标协会推荐参加商标管理的职称评定。

(五)商标协作保护。建立品牌培育基地商标保护协作机制,工商、公安、海关、司法等部门联手给予保护。对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基地企业商标,纳入全市商标专项执法和跨市维权网络,组织商标专项执法行动和跨省打假维权行动。

第十三条品牌培育基地申请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负责品牌培育基地创建计划和发展规划的具体组织实施;

(二)协助宣传商标法律法规和商标知识,提高企业商标意识;协助、帮助基地企业正确实施商标战略,培育驰名、著名、知名商标;指导、帮助基地企业打假维权,维护商标权人合法权益;

(三)制订并实施品牌培育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基地的建设和运行,组织开展品牌宣传,提高基地及其相关企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指导、帮助基地企业建立健全商标管理制度,提升商标管理水平;教育和引导基地企业在商标使用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加强自律,规范使用自主商标,诚信守法经营,维护企业和基地的声誉;

(五)定期向市商标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一年度品牌培育基地的建设情况,协助商标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品牌培育基地的调研考核,积极参加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组织的品牌创建活动;

(六)积极向所在地党委、政府就品牌培育基地建设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商标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报市政府取消该品牌培育基地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在品牌培育基地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缺乏诚信的;

(二)集群规模萎缩,主要经济指标连续两年呈现负增长,对国内、国际的市场影响力严重下降,在同类产业的竞争中已不占显著优势;

(三)在品牌培育方案推进实施中态度消极,不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与管理,致使相关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的;

(四)基地内企业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

(五)因质量缺陷、环境污染、安全事故等被有关部门查处或媒体曝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严重影响品牌培育基地声誉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市商标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撤消该品牌培育基地资格的建议。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商标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5日起施行。

附件:1.申报材料目录

2.苏州市产业集群品牌培育基地资格申请表

附件1

申报材料目录

1.苏州市产业集群品牌培育基地资格申请表(见附件2);

2.产业集群所在地(市、区)人民政府出具的推荐意见;

3.各(市、区)商标战略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产业集群出具的实地考察意见;

4.产业集群所在地乡镇、街道对相关产业发展的规划或帮扶政策文件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5.各市、区级质量检测部门(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无不良记录证明;

6.产业集群或规模企业所获主要荣誉与资质情况复印件。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