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17〕39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3月12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苏府规字〔2023〕7号》规定,全文废止。
(二)商标指导帮扶。加强对品牌培育基地管理组织和企业商标战略实施的指导、协调、培训、咨询和服务。对基地管理组织和企业商标国内外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商标权投资等需求进行实地指导。在发展规划、品牌策划、法律维权等方面对品牌培育基地及相关企业提供指导帮扶和跟踪服务。积极帮助品牌培育基地企业申报驰、著、知名商标,提升企业品牌知名度。大力支持品牌培育基地申报江苏省品牌培育基地。
(三)商标权质押优先试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对品牌培育基地的骨干成员企业,优先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帮助企业通过商标无形资产获得资金融通。对品牌培育基地的骨干成员企业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申请、核查、评估等涉及商标的事务环节提供指导。
(四)商标战略高层培训。基地企业管理人员可优先申请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各类商标战略培训,就商标战略、企业管理等接受高层次的辅导,促进企业管理人员的知识更新。优秀学员由市商标协会推荐参加商标管理的职称评定。
(五)商标协作保护。建立品牌培育基地商标保护协作机制,工商、公安、海关、司法等部门联手给予保护。对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基地企业商标,纳入全市商标专项执法和跨市维权网络,组织商标专项执法行动和跨省打假维权行动。
第十三条品牌培育基地申请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负责品牌培育基地创建计划和发展规划的具体组织实施;
(二)协助宣传商标法律法规和商标知识,提高企业商标意识;协助、帮助基地企业正确实施商标战略,培育驰名、著名、知名商标;指导、帮助基地企业打假维权,维护商标权人合法权益;
(三)制订并实施品牌培育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基地的建设和运行,组织开展品牌宣传,提高基地及其相关企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指导、帮助基地企业建立健全商标管理制度,提升商标管理水平;教育和引导基地企业在商标使用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加强自律,规范使用自主商标,诚信守法经营,维护企业和基地的声誉;
(五)定期向市商标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一年度品牌培育基地的建设情况,协助商标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品牌培育基地的调研考核,积极参加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组织的品牌创建活动;
(六)积极向所在地党委、政府就品牌培育基地建设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商标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报市政府取消该品牌培育基地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在品牌培育基地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缺乏诚信的;
(二)集群规模萎缩,主要经济指标连续两年呈现负增长,对国内、国际的市场影响力严重下降,在同类产业的竞争中已不占显著优势;
(三)在品牌培育方案推进实施中态度消极,不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与管理,致使相关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的;
(四)基地内企业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
(五)因质量缺陷、环境污染、安全事故等被有关部门查处或媒体曝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严重影响品牌培育基地声誉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市商标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撤消该品牌培育基地资格的建议。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商标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5日起施行。
附件:1.申报材料目录
2.苏州市产业集群品牌培育基地资格申请表
附件1
申报材料目录
1.苏州市产业集群品牌培育基地资格申请表(见附件2);
2.产业集群所在地(市、区)人民政府出具的推荐意见;
3.各(市、区)商标战略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产业集群出具的实地考察意见;
4.产业集群所在地乡镇、街道对相关产业发展的规划或帮扶政策文件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5.各市、区级质量检测部门(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无不良记录证明;
6.产业集群或规模企业所获主要荣誉与资质情况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