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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8〕42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12-15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898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第一条,各区、分局应按市局《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深国税发〔2008〕78号)的补充意见,认真做好高新技术企业预缴申报相关工作。
二、关于第二条,我局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而且季度预缴按累计数进行申报缴纳税款,因此,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按深国税发〔2008〕78号的规定进行预缴申报。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8〕98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及时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现就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各级税务机关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及时按15%的税率办理税款预缴。
二、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2008年以来已按25%税率预缴税款的,可以就25%与15%税率差计算的税额,在2008年12月份预缴时抵缴应预缴的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