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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扶持大企业集团做强做大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扶持大企业集团做强做大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府办〔2006〕1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17〕39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3月12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苏府规字〔2023〕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我市大企业(集团)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贸委、财政局拟定的《关于扶持大企业(集团)做强做大的政策措施》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关于扶持大企业(集团)做强做大的政策措施

为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工业化进程,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升我市大企业(集团)的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充分发挥其对产业发展、区域经济集聚的导向和龙头带动作用,结合我市大企业(集团)的发展现状,特制定扶持大企业(集团)做强做大的政策措施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扶持大企业(集团)加快发展重要性的认识,积极为做强做大企业(集团)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集中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整合现有扶持企业发展的各类政策措施,突出向大企业(集团)倾斜。

二、实施大企业(集团)战略。按照企业(集团)的经营规模和发展前景,将年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列为大企业(集团),实行重点扶持,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并实行动态管理。凡享受本政策重点扶持的大企业(集团),必须制定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并在做强做大主业、研发创新、技术改造、循环经济、节能降耗和现代化管理等方面提出详细的实施计划,促进企业形成较强的自主创新和自我发展能力,并对行业发展、产业集聚等起到较强的支撑和带动作用。

三、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对列入市“大企业(集团)”名录的大企业(集团),由当地政府对企业做强做大进行扶持,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市、区自行制定。

四、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资,应用最新技术加快装备的更新换代。把工业投资的增长方式由主要依靠外延投资新建项目转变到提高内涵、技术改造上来,通过增加工业有效投入促进产业结构的加快调整。有关部门要按照投资额大、产业带动性强、有利于优化工业经济结构的标准,每年排出一批省级和市级重大技改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列入当年考核目标管理。凡经筛选列入省级重点技改项目享受省贴息资金的,各地政府应按规定的比例确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同时在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中设立市级技术改造专项,并参照《江苏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列入市级的重点技改项目,以当年购买技术设备贷款利息发生额,在市级技改专项中给予一定贴息补助。被列入“大企业(集团)”名录的大企业(集团)优先享受。

五、鼓励大企业(集团)加速折旧。对大企业(集团)为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正常折旧年限的基础上加速折旧。

六、加快培育大企业(集团)自主创新能力。大企业(集团)均应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加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的研发力度,开展各种技术创新活动,推动大企业(集团)形成核心竞争力。大企业(集团)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攻关、产学研创新项目等,优先享受市政府苏府〔2006〕74号自主创新配套政策。

七、鼓励大企业(集团)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大企业(集团)应当带头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资源节约型企业,积极开展循环经济,实施清洁生产。要大力开展ISO9000和ISO14000等各项标准化认证工作。年耗能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要通过节能改造、优化工艺等措施,使节能率每年达到5%以上。凡开展循环经济、实施清洁生产、采取节能环保技术措施的大企业(集团)优先列为试点,享受省、市政府有关节能环保的各项扶持政策(具体见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企〔2006〕38号、苏经贸环资〔2006〕362号),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经贸委《关于印发<苏州市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企字〔2005〕26号)等)。

八、鼓励大企业(集团)根据本企业的发展需要,通过主业兼并重组等形式,进行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资产并购重组,实现自身或其控股子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或通过收购、买壳等手段,实现间接上市,壮大企业规模,提升综合实力。大企业(集团)要运用好现有控股的上市公司资源,有条件的大企业(集团)要积极向国家发改委申报企业债券项目。比照品牌带动战略的有关政策,对大企业兼并、收购、控股本市范围内其它企业,减免兼并过程中发生的市及各市、区政府权限范围内的各种行政规费;兼并、收购、控股苏州市以外的优质企业,并在苏州总部纳税的,由当地政府给予相应奖励;对列入市“大企业(集团)”名录的大企业(集团)及其控股子企业,被确认为拟上市企业的,按照市政府批转《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苏府〔2006〕45号),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九、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大企业(集团)到国(境)外投资办企业、建研发中心、科技公司、开拓销售网点等。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国际一流展销会;帮助企业积极参加反倾销应诉;支持大企业(集团)引用国内外科技、管理、经营人才,并优先享受有关紧缺人才政策。

十、鼓励企业进行管理创新。支持企业将现代管理技术与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相结合,实现集团层面上的集中管理和网络化运作,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对企业应用ERP管理的,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可在市级技改专项中给予一定补助。

十一、加大要素协调力度。建立银企合作机制,为大企业(集团)提供资金支持。对大企业(集团)新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大项目用地予以重点保障,其中对外资1亿美元、内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积极申报省和国家,争取省和国家的支持。在用电计划、燃料供应、大宗原材料运输等方面向列入扶持对象的大企业(集团)倾斜。

十二、建立考核表彰激励机制。鼓励大企业(集团)上规模、上台阶,从产业带动、缴纳税收、外贸出口、节能环保、对GDP的贡献等多方面对大企业(集团)进行评价,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全市推进大企业(集团)发展工作会议,评选“苏州市十大突出贡献企业(集团)”和“苏州市十大突出贡献企业家”,由苏州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同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宣传。

十三、本政策措施由市经贸委、财政局负责解释;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苏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苏州市财政局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