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我市农村客运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7〕166号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17〕39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3月12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加快道路运输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农村客运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总体要求,科学制定农村客运发展规划,加强农村客运站场建设,加快农村客运结构调整步伐,促进农村客运服务质量和城乡客运一体化,全面实现农村客运可持续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的运输保障。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原则。发展农村客运必须与农村公路网络、客流组织、旅客换乘合理衔接,以满足农民群众的出行需求为出发点,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运输服务。
2.政府主导原则。农村客运属于政府提供普遍服务的公共交通范畴,是公益性较强的事业。在发展农村客运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政府在政策保障、运输组织等方面的主导作用。
3.实用需求原则。在农村客运及站场的规划建设过程中,充分考虑农村居民交通需求、旅客流量等情况,以实用需求为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资源消耗,执行最严格的土地保护政策,构建节约型交通运输行业。
4.城乡一体原则。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较快、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实际情况,推行公司化经营、公交化运作的农村客运发展模式,形成城乡客运资源共享、相互衔接、布局合理、方便快捷、畅通有序的农村客运网络,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建立和完善农村客运发展规划。通过完善我市农村客运站场、线网、运力发展规划,进一步健全以市(县)为中心、乡镇为结点、站场为依托的城乡客运有效衔接的农村客运网络,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实现城乡客运统筹发展。
(二)加大农村客运站场建设力度。到2010年,建设农村客运站(或公交首末站,下同)60个,全市每个中心镇至少拥有一个四级以上农村客运站,100%的行政村有招呼站或候车亭。
(三)全面实现村村通班车目标。通过新辟线路、班线延伸、调整走向等措施,扩大农村客运的覆盖面和通达深度。到2008年,行政村通达率达到100%,基本满足群众出行需求;到2010年,全市共新增农村客运班线50条,新增农村客运班车300辆。
(四)健全农村客运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农村客运职责分工,规范农村客运管理,建立权责分明、统一协调的农村客运管理体系。
(五)全面提升农村客运服务水平。农村客运网络明显优化,城乡客运线路有效衔接,农村客运站场布局合理,运输需求基本得到满足,农村客运安全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三、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农村客运发展规划
对我市现有农村客运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重点做好农村客运站场、线网、运力发展规划的完善工作,解决好客运站场不适应需要、布局不合理,客运经营规模小、散,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线路覆盖面不广,线路换乘衔接不方便,客运工具结构单一,运力相对不足等突出问题,努力构建城乡一体、换乘方便、广覆盖、高密度、安全便捷的农村客运网络。
1.优化农村客运站场规划。根据城乡客运一体化的原则,按照“乡镇有站、站点有亭”的要求,充分考虑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农村居民交通需求、旅客流量等情况,针对不同乡镇属性及客流特点,建设经济实用、布局合理、方便群众的农村客运站。一是对重点工业商贸镇、旅游景区(镇)、交通枢纽镇,规划建设标准化三级以上农村客运站,同时要与城市公交网络有机衔接,兼具公交首末站功能。二是对以区域内客运交通为主、客流量较大的乡镇(社区、街道),规划建设标准化四级以上农村客运站,突出公交首末站功能。三是对客流量较大的行政村,规划建设五级以上农村客运站,或者设置具有明显标志的候车亭、牌等。
2.优化农村客运线网布局。充分利用现有的农村公路和农村客运站场,结合农村公路和农村客运站场建设规划,根据我市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合理布局农村客运线网,尽可能扩大农村客运线网覆盖面及通达深度,构建布局合理、满足群众出行需求的农村客运网络。梳理、优化中长途客运班线,除重点工业商贸镇、旅游景区(镇)、交通枢纽镇保留部分中长途客运班线外,其他由乡镇始发的中长途客运班线逐步调整到一、二级汽车客运站或重点乡镇三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始发,并根据客流需求合理布局乡镇始发的县际客运班线,通过优化农村客运班线实现农村客流的相对集中。
(二)进一步加强农村客运站建设及管理
1.加快农村客运站建设。农村客运站属于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在农村客运站建设中,各级政府和交通部门要切实履行建设责任。要因地制宜,优先扶持交通流量大、具有发展前景、前期条件较为成熟的农村客运站,加大农村客运站建设力度;对符合规划、站址合理但功能设施不配套的现有农村客运站要充分利用,优先安排进行原地改、扩建;对已经不符合规划的农村客运站,可以通过土地置换等方式进行新建。要以人为本,尽快建设一批经济实用、美观大方,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候车亭,并进一步规范站牌设置。在农村公路改造时,要同步规划建设好相应的候车亭、牌。
2.加强农村客运站管理。对于农村客运站管理可参照其他公益性事业的运作管理模式,坚持政府投资建设、行业规范管理,实施“站运分离”。各地可结合实际组建站场公司或由政府委托交管所对站场进行管理,保证客运站权属及服务功能。站务管理可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经营者,明确服务要求和经营期限。要大胆进行经营管理方式的创新,对规模较大的四、五级农村客运站,在保证其服务功能充分发挥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广告、门面租赁等经营活动来弥补农村客运站运营和维护资金的不足;对有等候设施的招呼站,可委托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或在站旁预留从事零售经商的空间。通过对农村客运站有效管理,为乘客提供舒适的候车环境,为驾乘人员提供舒适的工作环境,充分发挥农村客运站的功能。
(三)进一步加快农村客运结构调整步伐
1.调整农村客运经营机制,优化运输组织。按照“推行公司化经营、规范承包经营、禁止挂靠经营”的思路,组建国有主导的客运企业,采用公车公营的公司化经营模式,实行区域农村客运专营。对暂时不具备条件实施公司化经营的农村客运班车,必须明确经营期限和承包期限,承包期限不允许超过线路经营期限,线路经营期限到期后必须进行公司化改造。尽量缩短经营者承包期限,原则上承包期限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2.调整农村客运车辆配置结构。根据不同农村客运班线的道路状况、线路走向、客流特点、客流量和市场需求等因素,按照“安全、经济、适用”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发展客运运力,运力发展以公交车型为主、中小型客车为辅。对市(县)至乡镇及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农村客运线路原则上投放以中高级、大中型为主的公交车;乡镇至行政村及行政村之间的农村客运线路则要考虑到途经公路等级相对较低、路基路面狭窄、客流分散、客流量小等因素,投放转弯半径小、机动性能好的中小型客车。
3.调整农村客运经营结构。从农村交通运输实际出发,充分保障农产品快速方便进入城镇市场,鼓励农村客运经营者依托现有农村客运网络,利用农村客运车辆发展灵活多样的车身广告等业务,并以农村客运站为依托发展行包快运、快速货运、物流配送网络。
(四)进一步落实发展农村客运扶持政策
1.高度重视发展农村客运,推行城乡客运一体化。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发展农村客运,把解决农民群众出行作为新农村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由政府分管领导挂帅,牵头组织和协调交通、财政、公安、国土、税务、建设、规划、工商、农业、安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落实相关工作,重点抓好农村客运发展规划、基础投入、市场监管等工作。通过政府主导,在农村客运发展中推行公司化经营、公交化运营模式,实施城乡客运一体化改造,形成“公交优先”发展的政策和资金保障机制。
2.积极落实发展农村客运扶持政策。将农村客运补贴资金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对乡镇至行政村和行政村之间的农村客运班车,由乡镇政府给予财政补贴,保障经营企业正常运营;企业要按照科学管理的要求实施公司化经营,为农民群众提供安全优质的出行服务。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加快道路运输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关于三级及以下乡镇客运站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提供,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经有权部门审批后,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等相关费用”的精神,切实解决农村客运站(亭)的土地、资金、税费、立项等有关问题。切实减轻农村客运经营者负担,针对县域内乡镇至行政村和行政村之间经营的农村客运班车,对新开班线的车辆两年内免征养路费、客票附加费,两年以后减半征收。对原已开行且开行时间不足两年的车辆,免征剩余期内的养路费、客票附加费,开行满两年后减半征收;开行时间已达到或超过两年的车辆减半征收养路费、客票附加费。物价及交通部门要遵循公共服务和相对稳定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客运票价,建立健全票价定价调整机制。各地还要根据实际运营情况给予农村客运班车更多的扶持优惠政策,支持农村客运班车的正常运行。
(五)进一步规范农村客运管理工作
1.各级交通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履行好农村客运行业管理职责。严格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苏州市公路条例》和《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农村客运市场准入、监管和退出机制,对申请农村客运经营的,必须经过相应权限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同意,并明确经营期限。对未经运输管理机构行政许可擅自开行的农村客运(公交)要严肃查处,坚决取缔。
2.切实加强农村客运市场监管。进一步加大农村客运市场监管力度,交通、公安、城管、工商、安监、农业等部门要采取专项整治、综合治理等方法,按照职责分工,严厉打击农用车、拖拉机、三轮车、摩托车和各种报废车非法载客以及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农村客运的行为,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维护农村客运市场经营秩序。
3.切实加强农村客运安全管理。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农村客运安全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道路安全监控,严肃查处超速、超载和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客运安全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交通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对农村客运市场秩序的整治力度,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违章行为。要督促农村客运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安全投入,防止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企业、车辆、人员进入运输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