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级养老服务事业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扬财规〔2019〕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扬州市财政局废止、失效、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24-04-22》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功能区财政、民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养老服务事业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支持引导我市养老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市政府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
扬府发〔2015〕208号) 《
江苏省省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苏财社〔2017〕40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扬州市级养老服务事业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27日
扬州市级养老服务事业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养老服务事业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养老服务事业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主要支持市区建设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融合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要符合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方向和目标,统筹考虑各地老年人口因素、财力状况、服务绩效等情况,建立基本补助和绩效考核奖励机制,不断增强专项资金支持和引导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作用。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四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结合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的目标任务,市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简称卫健委、下同)共同研究确定专项资金适用范围和补助地区及金额,具体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执行。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居家养老设施建设和运营、养老机构床位建设和运营、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和入职奖励、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维护及运营、符合条件的高龄老人生日慰问、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老年活动和老年教育等老年人精神关爱活动、老年健康管理以及医养融合工作的开展、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实施第三方监管和评估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民政局、卫健委共同管理。市民政局、市卫健委负责采集基础数据、编制测算分配方案、以及资金项目审核使用等,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市卫健委确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下发资金分配文件。
第七条 转移支付各区的专项资金包括基本补助资金和绩效考核奖励资金,其中基本补助资金占70%,绩效考核奖励资金占30%。
基本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依据各地6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失能老年人口数(或8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工作目标任务、以及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进行测算分配。各地老年人口数采用户籍人口数,以市公安局统计数据为准。
绩效考核奖励资金重点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区给予倾斜支持,主要依据各地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及政策指标完成情况、市定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任务推进情况、重点养老项目提供服务情况、地方财政投入和资金监管情况等方面绩效情况进行测算。
第八条 各区(含功能区,下同)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卫健部门,根据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统筹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和支持范围,及时拨付下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九条 由各区承担工作并组织实施的项目:
(一)年初,市民政局、卫健委根据省市任务要求和专项资金预算批复,将本年度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目标任务分配给各区,同时分配市级专项资金,采取“当年预拨,次年考核结算”的方式拨付。
(二)各区民政部门、卫健部门组织编制具体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计划,细化资金支出明细预算。
(三)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年度项目计划提交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申请方案,主要包括项目介绍、项目概算、实施情况及申请使用资金计划等,并附项目具体实施效果有关证明材料等。
(四)各区民政部门、卫健部门审核项目方案,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备案,同时对项目实施进行督促指导、检查验收。
(五)次年初,区级民政、卫健、财政部门向市民政局、卫健委、财政局报送自查评估报告,市民政局、卫健委会同市财政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地抽查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结算资金。
第十条 由市民政局、卫健委承担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的项目:
(一)市民政局、卫健委根据批准的资金预算和工作任务,制订具体的资金项目使用计划。
(二)市民政局、卫健委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三)市民政局、卫健委在组织项目实施时,应执行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以及会计财务核算等制度规定。
第十一条 由市直机构承担工作并组织实施的项目:
(一)年初,市民政局、卫健委根据省市任务要求和专项资金预算批复,将本年度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目标任务下达给市直机构,资金采取“当年考核,当年结算”方式拨付。
(二)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年度项目计划提交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申请方案,主要包括项目介绍、项目概算、实施情况及申请使用资金计划等,并附项目具体实施效果有关证明材料等。
(三)市民政局、卫健委审核项目方案,同时对项目实施进行督促指导、检查验收。
(四)市民政局、卫健委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民政局、卫健委组成绩效考核小组,对各地完成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目标任务情况、经费投入情况、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等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绩效考核指标分值的设置依据市委市政府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要求、市财政管理项目资金规定等确定,包括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养老服务、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老年健康管理、医养融合、老年活动和老年教育等老年人精神关爱活动、老年行业监管、经费投入使用管理等指标。年度具体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由市财政局、民政局、卫健委研究确定。
各区财政、民政、卫健部门要履行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绩效跟踪,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各区根据绩效考核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查评估,将有关材料上报市财政局、民政局、卫健委。市财政局、民政局、卫健委组织考核小组对各地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开展实地核查,确定考核成绩,下发考核通报,并根据考核得分测算各地绩效考核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绩效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行政区、功能区分别考核。考核成绩第一的,奖补系数为1.2;第二的,奖补系数为1;第三的,奖补系数为0.8。如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下的地区,不安排绩效考核奖励资金,同时视情扣减基本补助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民政、卫健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不断加强和改进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区民政、财政、卫健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专项资金的,除责令立即纠正、扣回、停拨专项资金外,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级财政、民政、卫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在专项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区财政、民政、卫健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和申报流程,切实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民政局、卫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