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工伤简易程序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舟人社发〔2017〕32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人社发[2019]22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人社发〔2020〕45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人社发〔2023〕60号》规定,保留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方便参保单位和职工办理工伤认定手续,缩短工伤认定时间,简化工伤认定程序,特制订《舟山市工伤简易程序认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页无正文)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2月21日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简易程序认定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方便参保单位和职工办理工伤认定手续,缩短工伤认定时间,简化工伤认定程序,根据《
工伤认定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和范围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伤认定申请,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时已经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
(二)职工伤害事故不涉及第三方责任,且职工受伤害程度达不到伤残等级标准,医疗费用总额在3000元以下的;
(三)用人单位自受伤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
(四)事实清楚,用人单位和受伤职工双方对事故伤害性质、事故经过、职工受伤害程度等均无异议的。
二、受理与认定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工伤认定申请,需由用人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简易程序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
2、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
3、受伤害职工就医的初诊病历复印件(需带原件核对)、该次病情的医疗发票复印件(需带原件核对)及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诊断证明;
4、两人(含)以上证明人证明(需证明人本人签字按手印);
5、受伤害职工本人及证明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工伤认定申请,对其受理、调查、认定、送达等程序应严格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和《
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适用工伤认定简易程序时,用《舟山市工伤简易程序认定决定书》(一式四份)代替《工伤认定决定书》,表格见附件,认定文号为“舟人社简工认[年份]**号”。
(四)《舟山市工伤简易程序认定决定书》加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发的“工伤认定专用章”。
(五)对于已按工伤简易程序认定处理后,因伤情变化发现可能达到伤残等级标准或医疗费用总额超过3000元的,应转为普通程序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
(六)对按简易程序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待遇支付,由用人单位凭《舟山市工伤简易程序认定决定书》及其他所需材料到市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市社保经办机构应严格控制按照简易程序申报的工伤待遇标准进行结报,不符合的,需经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该案件按普通程序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后方可报销。
三、工作管理
(一)用人单位或职工对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自接到工伤认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用人单位应严格把关,只对符合工伤认定简易程序条件的案件进行简易程序申报。
四、其他
(一)对于不符合简易程序认定条件的工伤申报案件,一律按普通程序向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申报。
(二)本《暂行办法》施行之后发生的工伤事故,未尽事宜按《
工伤保险条例》和《
工伤认定办法》规定执行。
(三)本《暂行办法》自2017年3月21日起施行。
附件:1、舟山市工伤简易程序认定申请表
2、舟山市工伤简易程序认定决定书
3、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书送达回证
4、舟山市工伤简易程序认定申请表填表说明
及申报材料告知书
关于《工伤简易程序认定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02-21 来源: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一、制定背景
为了进一步方便参保单位和职工办理工伤认定手续,缩短工伤认定时间,简化工伤认定程序,根据《
工伤认定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受理与认定 。
1.适用简易程序的工伤认定申请,需由用人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简易程序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
(2)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
(3)受伤害职工就医的初诊病历复印件(需带原件核对)、该次病情的医疗发票复印件(需带原件核对)及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诊断证明;
(4)两人(含)以上证明人证明(需证明人本人签字按手印);
(5)受伤害职工本人及证明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适用简易程序的工伤认定申请,对其受理、调查、认定、送达等程序应严格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和《
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执行。
3.适用工伤认定简易程序时,用《舟山市工伤简易程序认定决定书》(一式四份)代替《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文号为“舟人社简工认[年份]**号”。
4.《舟山市工伤简易程序认定决定书》加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发的“工伤认定专用章”。
5.对于已按工伤简易程序认定处理后,因伤情变化发现可能达到伤残等级标准或医疗费用总额超过3000元的,应转为普通程序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
6.对按简易程序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待遇支付,由用人单位凭《舟山市工伤简易程序认定决定书》及其他所需材料到市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市社保经办机构应严格控制按照简易程序申报的工伤待遇标准进行结报,不符合的,需经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该案件按普通程序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后方可报销。
(二)工作管理。
1.用人单位或职工对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自接到工伤认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用人单位应严格把关,只对符合工伤认定简易程序条件的案件进行简易程序申报。
(三)其他。
1.对于不符合简易程序认定条件的工伤申报案件,一律按普通程序向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申报。
三、适用范围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伤认定申请,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时已经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
(二)职工伤害事故不涉及第三方责任,且职工受伤害程度达不到伤残等级标准,医疗费用总额在3000元以下的;
(三)用人单位自受伤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
(四)事实清楚,用人单位和受伤职工双方对事故伤害性质、事故经过、职工受伤害程度等均无异议的。
四、实施时间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施行之后发生的工伤事故,未尽事宜按《
工伤保险条例》和《
工伤认定办法》规定执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庄云
联系方式:0580-2038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