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女职工保胎期待遇问题的答复
沪劳(84)计创字第218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6年8月12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8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沪人社法〔2016〕301号)规定,延长有效期至2021年8月15日
各有关局、区(县)劳动局:
最近有些单位和职工反映在贯彻执行沪府办发(1983)67号和沪劳(84)计创字第68号文中,有的女职工怀孕后经医师诊断,需进行保胎休假,其假期待遇应如何处理,经研究答复如下: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符合沪府办发〔1983〕67号文规定请长假的,如经医师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待遇仍应按本局一九八二年沪劳(82)资字第3143号文件规定办理,即其保胎期待遇可按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一九八四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