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组建方案的通知
珠府办〔2016〕21号
横琴新区、各区(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创新驱动发展,经研究,同意设立珠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现印发《珠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组建方案》,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基金决策委员会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0日
珠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组建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根据《广东省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方案(试行)》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通过集成政策、创新机制,整合资源,设立珠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主要用于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部分风险损失补偿,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助力创新驱动,支撑我市企业向产业高端发展。
二、基金规模及存续期限
首期规模人民币400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1000万元、市财政3000万元。市财政3000万根据基金运行情况,从市财政安排给珠海科技创业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中分期安排,分5年到位。若5年存续期内如运作良好,可以报请市政府以及省级主管部门申请延长运营期限。
三、扶持对象及工作目标
基金主要帮扶对象是拥有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争取到2020年,全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累计突破4亿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实现规模化、常态化,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四、基金设立方式
基金由四方共同参与,市知识产权局代表市政府作为基金的出资人,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向,珠海科技创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保障资金的有效使用;横琴国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作为知识产权交易平台,负责为基金提供知识产权评估、质押、处置等服务;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融资性担保机构(时机成熟时可引入其他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以及知识产权专业投资基金等)作为基金合作方,负责为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提供贷款、保险、担保等服务。
五、组织架构
基金管理设立基金决策委员会、基金管理人两级架构。
基金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最高决策机构,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珠海银监分局等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基金管理办法;确定基金扶持产业方向或支持企业类型;确定合作机构和风险补偿合作协议;审核基金重大项目支出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基金管理事项的调整和决策等。市知识产权局承担基金决策委员会日常工作,制定基金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下设专家评审委员会、风险控制组以及资金管理组3个常设性机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保证基金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率;介绍引入适当的合作机构,并负责对合作机构进行考核、评价和调整;落实贷后跟踪管理及信息反馈;组织专家小组对损失款项进行会审、评估,初步评定风险补偿损失及支付补偿资金;按要求向决策委员会提交基金年度运营情况和绩效报告,并协助做好相关财政项目的绩效评价等工作;起草重大事项决策议案提交决策委员会审议;决策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基金运营模式
(一)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初选银行、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等合作机构,报决策委员会确定最终合作机构。
(二)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对风险补偿项目项下质押的知识产权开展评估、质押、处置等,为合作机构的信贷决策提供支撑。
(三)基金管理人将资金专户存于合作银行,银行按与基金约定的授信额度(预期放大10倍)和约定的优惠贷款利率给目标企业贷款。
(四)如出现贷款损失时,基金管理人组织专家小组对损失款项进行会审、评估,初步评定风险补偿损失,经决策委员会审定后,基金与合作机构分别按照约定的风险分担模式承担相应的风险损失,同步开展债权追偿、质物处置和损失核销等工作。
七、监督管理
(一)风险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挪用。基金决策委员会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审核,也可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擅自挪用基金的情况,有权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且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向基金决策委员会报送基金使用情况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收集并整理合作机构报送的贷后/保后核查信息,将定期获取的贷款企业的季度财务报表,年度审计报告,项目资金使用状况定期报送基金决策委员会,并接受检查和监督。
(三)通过对风险补偿基金实行贷前审核、贷后备案制,完善对基金使用的管理,杜绝出现贷款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基金的情况。风险补偿基金贷款单位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不按管理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材料的,合作机构、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中止和追讨贷款单位的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发生代偿的贷款单位3年内不能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恶意到期不还款的单位,取消申报各级、各类财政支持项目的资格。合作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记录其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的不良信用并按合同通过法律程序追偿其欠款。
(四)为确保风险补偿基金的高效运作,加强基金的运营管理,须建立相关管理制度,由基金决策委员会制定基金管理试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