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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助推小微电商发展的实施意见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助推小微电商发展的实施意见

金市监〔2019〕3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8月6日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0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市监发〔2020〕95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市监发〔2023〕69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和“最多跑一次”改革,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 ( 国市监注〔2018〕236号)等要求,促进我市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现立足市场监管职能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准入“零门槛”

  (一)注册地址“虚拟化”。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申请人应提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主要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网络经营场所网址等基本信息。

  (二)虚拟地址“多元化”。申请人在一个以上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需要将其从事经营活动的多个网络经营场所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申请人住所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其登记机关。允许申请人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

  (三)经营申报“承诺化”。申请人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仅可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并应作出相关承诺。登记机关要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后标注“(仅限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申请人从事经营活动,依法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二、办事“零等待”

  (四)一次不跑“在家办”。申请人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与邮政订单管理系统对接,实现营业执照邮寄信息自动推送至邮政系统,全面实现证照快递服务,让电子商务经营者办照“一次都不跑”,在家就可办执照。

  (五)智能服务“自助办”。积极推进工商注册自助一体机和手机APP申报,依托浙江政务服务APP,推广办理名称查询、登记查询、电子签章等功能。

  (六)电子执照“即时办”。全面推广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后,即时生成电子营业执照并存储于电子营业执照库,市场主体可通过手机等装载有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的智能移动终端进行领取、下载和使用,发挥其市场主体身份识别的作用。

  三、服务“零距离”

  (七)商标培育,引领发展。加大商标培育和保护力度,助力小微电商成长。引导小微电商对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进行商标注册,引导跨境电商申请国际商标。

  (八)审慎监管,包容发展。推行“双随机”监管和审慎监管,营造有利于小微电商成长的宽松政策环境。对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各类新生事物、新兴创业群体,允许先行先试,针对不同风险类别的市场主体,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处罚等手段,实施差异化审慎监管,打造公平诚信的网络市场环境。

  (九)绿色维权,助力发展。积极应对职业索赔和职业举报,开展投诉举报维权实践研判,建立职业索赔、职业举报人名录库,严厉打击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过程中存在的敲诈勒索、诈骗、滥用投诉举报权行为,呵护小微电商绿色发展生态。

  (十)执法亮剑,护航发展。加强小微电商知识产权保护,依法保障小微电商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合法经营不受干扰。严厉打击侵犯小微电商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违法行为。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9日




[政策解读]《关于助推小微电商发展的实施意见》
日期:2020-03-03 0 来源:金华市市场监管局
问:制定出台该文件目的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和“最多跑一次”改革,打造国内一流的营商环境, 促进我市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立足市场监管职能提出实施意见。

  问:制定出台该文件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电子商务法》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注〔2018〕236号)等规定 。

  问:没有线下的经营场所,是否可以用网店的网址办理登记?

  答:为方便只在电子商务平台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的意见》允许经营者使用《电子商务法》第九条中规定的由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登记。目前,仅允许个体工商户使用网络经营场所办理登记,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照既有规定办理登记。按规定,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仅可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且不得擅自改变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并应作出相关承诺。从事经营活动,依法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问:申请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应该去哪里办登记?

  答:经营者以网络经营场所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登记的,该经营者住所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其登记机关。经营者住所与经营者居民身份证载明的住址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对于使用线下实体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仍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问:申请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应该提交什么材料?

  答:以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为经营场所的,申请人应提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相关材料由申请人自行从电子商务平台获取并打印。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和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材料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问:什么是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如何获取?

  答: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是由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的电子商务平台出具的,包含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网络经营场所网址等基本信息的,表明申请人合法使用该网络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为便于公众有效识别和营业执照显示,网络经营场所的网址将使用短链接、短网址,网址内用于标明具体网店的部分将使用无意义的数字或字母组合。平台经营者将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问:本“通知”的适用范围是哪些?具体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本“通知”以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印发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各分局,并公开发布,在全市范围内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问:本“通知”的解读机关是谁?

  答:解读机关: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解读人:行政审批与企业注册处张一之,联系地址:金华市双龙南街1698号,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0579-82468973。


来源: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