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 〔2008〕55号
税谱®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5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4-18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执法,严格确定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各级国、地税部门要严格按照《
通知》的有关规定,确定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范围,严禁不分纳税人的具体情况,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对已实行
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一旦其符合查账征收条件,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二、加强配合,认真做好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各市国、地税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及时研究沟通相关问题,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按照总局要求做好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
三、做好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调整的衔接工作。按照《
通知》规定,新的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已按照原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规定核定的企业,各地要按照本《
通知》规定及时进行调整。
各市国、地税部门要对执行本《
通知》的情况及时跟踪调查,并将执行《
通知》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意见建议,分别报告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