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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特色小镇培育建设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特色小镇培育建设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衢政发〔2015〕42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7月31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19〕33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21〕3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 ( 浙政发〔2015〕8号)精神,为加快培育特色小镇,发展壮大我市新兴产业和地方特色产业,促进转型升级,现就我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特色小镇是相对独立于市区,具有明确产业特色、文化内涵、旅游功能和一定社区功能的发展空间平台。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在全市规划建设一批特色小镇,对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是新时期发挥我市独特的区域传统优秀文化和生态休闲旅游资源优势,创新重大产业项目谋划和扩大有效投资方式,促进人才技术、文化旅游、资本等高端要素集聚,优化空间布局的有效载体。
  自2015年开始,全市按照“分级培育、分类管理”和“谋划一批、创建一批、建成一批”的要求,启动特色小镇培育创建“5281”工程:5年内形成50个以上市级特色小镇培育对象,其中20个以上达到市级特色小镇创建要求,8个以上达到省级特色小镇创建要求,努力实现1000亿元固定资产有效投入的目标,形成小空间大集聚、小平台大投入、小载体大产业的新格局,成为全市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创建要求
  按照省、市、县分级培育体系和产业特色要求,建立相应的标准体系。
  (一)规划要求。特色小镇规划面积一般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建设面积一般控制在1平方公里左右,建设时间原则上要求3—5年以内。
  (二)投资要求。
  1.省级特色小镇原则上要求3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亿元以上(不含住宅和商业综合体项目),其中6个县(市、区)可放宽到5年,第一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10亿元。
  2.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对象原则上要求5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0亿元以上(不含住宅和商业综合体项目),第一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4亿元。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对象是省级特色小镇的储备梯队,优先推荐申报创建省级特色小镇。
  3.市级特色小镇培育对象(即县级特色小镇创建对象)是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对象的任务梯队,原则上要求5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
  金融、科技创新、旅游、农业、历史经典产业类等特色小镇投资额可适当放宽。
  (三)产业定位。特色小镇建设必须彰显衢州的产业特色、文化特色和生态特色,围绕我省信息经济、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等七大产业,和具有我市特色及优势的新材料、新能源、水资源、现代农业等产业,以及茶叶、根雕、赏石、中药等历史经典产业,借助金融+、文化旅游+、互联网+、治水+等功能,实现产业、文化、旅游“三位一体”和生产、生活、生态融合发展。创建省级特色小镇要建设成为3A级以上景区,旅游产业类特色小镇要按5A级景区标准建设。市级特色小镇创建景区建设标准可适当放宽。
  积极鼓励各地挖掘存量盘活,以特色小镇的理念改造提升产业集聚区和开发区(园区)的特色产业,挖掘存量盘活,注重增量激活,把引进增量与盘活存量结合起来,以激活存量来引进增量,做优做强特色产业。
  (四)突出主体。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切实加强政府引导和服务保障作用,在规划编制、基础设施配套、资源要素保障、文化内涵挖掘传承、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更好发挥作用。突出企业是特色小镇的建设主体,重点发挥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激发主体活力创造力,积极创新多元化融资方式,列入省级特色小镇的原则上都要实现企业上市。
  三、创建程序
  (一)自愿申报。市级创建和培育对象由各县(市、区)政府、衢州绿色产业聚集区向市特色小镇培育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创建市级特色小镇书面材料,编制创建方案,明确特色小镇的四至范围、产业定位、投资主体、投资规模、效益测算、3—5年建设计划,并附相关规划。
  (二)分类审核。根据申报特色小镇市级创建或培育对象的具体产业定位,坚持统分结合、分类审核,由市级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初审、市特色小镇培育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市特色小镇培育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审定。
  (三)分级管理分批公布。经联席会议审定,符合特色小镇内涵与质量要求并主体明确的,分别列入市级特色小镇培育名单和创建名单,由市特色小镇培育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发文公布,建立相应的动态名录库。
  (四)逐季推进年度考评。联席会议建立特色小镇创建培育季度统计与研讨推进、年度考评制度。列入市级特色小镇创建与培育名录库的,要按季报送工作与投资进度、按季召开推进会议、按年度考评。年度考评依据差异化指标体系,对不同产业类型的特色小镇,在投资规模、经济效益等指标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市对各县(市、区)政府、绿色产业集聚区的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其中创建对象第一年固定资产投资额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享受市级扶持政策;连续2年不合格的退出市特色小镇创建名单,不予推荐申报省级特色小镇。
  (五)验收命名。市特色小镇创建对象经过3—5年左右创建,由市特色小镇培育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验收。对实现创建目标要求并通过考核验收的,认定为市级特色小镇,由市政府发文公布。
  省级特色小镇创建程序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保障体系
  (一)组织保障。
  市政府建立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相关副市长任副组长,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特色小镇培育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市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具体职责包括:审核确定市级特色小镇培育名单和创建名单,在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特色小镇;组织召开全市特色小镇季度推进会议;制定市级特色小镇创建考核办法,开展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对象年度考评;开展市级特色小镇的考核验收。市特色小镇培育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承担日常各项工作。
  特色小镇按其主导产业类别实行分类管理,各分管副市长负责分管领域内的特色小镇培育建设。根据部门职责,将市级相关部门分为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两类。牵头部门职责:市发改委负责指导环保和新能源特色小镇的规划建设;市经信委负责指导信息经济、时尚、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和水资源特色小镇的规划建设;市旅委负责指导旅游特色小镇的规划建设;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养生养老特色小镇的规划建设;市金融办负责指导金融特色小镇的规划建设;市农业局负责指导现代农业特色小镇的规划建设;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历史经典产业特色小镇的规划建设,全市特色小镇的宣传工作。责任部门职责:市农办负责将特色小镇纳入市区空间战略规划;市科技局负责指导特色小镇的科技创新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做好特色小镇财政扶持政策的审核工作;市国土局负责指导各地强化特色小镇用地保障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市住建局负责指导特色小镇的基础设施建设;市规划局负责指导特色小镇的建设规划和城乡规划调整;市商务局负责指导特色小镇电子商务的提升和涉外业务,指导电子商务类特色小镇的培育建设;市文广局负责历史经典产业特色小镇文化内涵的挖掘和其他产业特色小镇文化内涵的打造;市统计局负责建立特色小镇创建工作的数据平台,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研究提出季度通报、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市政府研究室负责全市特色小镇培育建设工作的政策研究;市协作办(招商局)负责强化特色小镇项目化招商。
  (二)政策保障。
  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和培育对象优先推荐申报省级重点建设项目、重大产业项目、扩大有效投资“411”重大建设项目、服务业重大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前期项目、重点工业投资项目、服务业重大项目,优先列入相关市重点。各地要优先保障特色小镇建设用地要求,并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充分利用低丘缓坡、旱改水等资源,积极盘活存量用地。省级特色小镇在创建期间及验收命名后,其规划空间范围内的新增财政收入上交省财政部分,享受省相关返还政策,涉及柯城区、衢江区的省返还政策资金,由市财政全额返还。
  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整合优化政策资源,在配套设施建设、金融扶持、科技创新、人才引进、招商引资等方面,给予特色小镇培育建设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三)服务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和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参照省、市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协调,增强部门合力,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建立推进机制,积极开展小镇谋划和项目服务,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措施,推进项目落地,切实加快本区域内特色小镇培育建设工作,确保特色小镇的各项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和计划要求规范有序推进,不断取得实效。
  (四)营造氛围。
  要加大对特色小镇培育建设的宣传力度,加强谋划类特色小镇的宣传推介,增强招商引资吸引力,及时总结和推广特色小镇建设推进中的新做法、新成效、新经验、新典型,激发企业主体投资热情,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特色小镇培育创建的浓厚氛围,加快特色小镇建设推进的工作氛围,将特色小镇打造成为衢州品牌、展示形象的新名片。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31日

衢州政报2015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