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财企〔2018〕32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财法〔2022〕180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湖财法〔2023〕134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财政局、发改经信委(发改经贸局):
为贯彻落实湖州市“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等工业和信息化扶持政策,湖州市设立了湖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湖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湖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12月10日
湖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管理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湖州市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政办发〔2018〕77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湖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工业专项资金”),是根据《
湖州市“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 (
湖2025发〔2017〕1号)及其他相关工业和信息化扶持政策的规定,用于扶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政府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 工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6〕13号)要求,遵循公开透明、相对集中、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重点支持绿色制造、智能制造和创新体系建设,大力推动我市制造业做大做强。实行自愿申报、规范使用、公开透明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经信委是工业专项资金牵头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提出年度工业专项资金的总预算以及子项目预算,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二)根据《湖州市创建“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实施方案》、《湖州工业强市建设“十三五”规划》,拟定本办法配套的各子项目实施细则;
(三)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受理项目申请,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审核、组织项目评审、验收、公示等;
(四)负责专项资金申报单位的信用体系建设和实行差别化政策,包括查询并应用信用信息和企业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归集上报失信行为等;
(五)跟踪项目的实施及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六)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信息公开,受理并解答申请使用单位的咨询;
(七)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条 涉及专项资金的其他主管部门,参照市经信委的资金管理职责,负责根据我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扶持政策规定,提出年度工业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并按照年初预算确定的扶持重点,负责按要求做好相关专项资金项目和方案的申报、查询专项资金申报单位信用失信行为等,并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跟踪问效等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是工业专项资金的审核、监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牵头制定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核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按规定程序批复专项资金预算;
(三)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四)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配合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及实施项目进行绩效管理;
(五)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项目投资预算和负责项目实施;
(二)确保项目资助资金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三)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五)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及附属材料;
(六)对所提供有关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资助对象、范围、方式、条件和标准
第八条 奖补对象:市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的市内外单位。
第九条 使用范围:市经信委根据每年市政府工作重点确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并根据使用范围设立若干子项目,明确各子项资金额度。并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条 奖补方式:具体按《
湖州市“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及其他相关工业和信息化扶持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奖补条件和标准:专项资金资助条件和标准按照我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扶持政策、各子项目实施细则或当年申报通知执行。
第十二条 建立差别化补助制度。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项目,根据各区政府发布的企业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对A、B、C、D类企业实行差别化补助政策。
第四章 资金申报及审批
第十三条 工业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由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发至各区经信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并通过湖州经信网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依托市级统一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对通过项目法进行分配的工业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采用网上申报和纸质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其他项目一般采用纸质申报方式,根据当年申报通知要求和市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逐步纳入网上申报范围。
第十五条 工业专项资金申报每年集中分批办理,符合奖补条件的单位可向所在各区经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区经信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申请资料严格把好初审关,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格审查:项目主体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是否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签字盖章手续是否完备;
(三)内容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完整,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相关规定,项目投资预算是否合理,项目资金来源是否落实,项目实施效益是否显著等。
第十六条 各区经信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将初审合格的项目汇总后统一行文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对各区上报的项目进行材料审核、现场核查,市财政局可会同市经信委抽取部分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然后由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共同拟定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安排方案在湖州经信网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上报市政府领导批准。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联合发文下达专项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涉及专项资金的市经信委外其他主管部门,参照市经信委的资金申报及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复核过程中由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审计(评估)的,审计(评估)费用从工业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工业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收到奖补资金后,应按《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实施项目申报全过程信用管理。在项目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结题与验收、绩效评价等环节,对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审计评估机构、评审专家等单位和个人实行项目全过程的信用管理。相关单位和个人应配合信用信息征集、记录、调查、告知及维护等工作,对信用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相关程序提出申诉。
(一)建立事前信用承诺制。项目单位应出具承诺函,承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建立失信行为惩戒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根据对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规定,酌情减少或取消专项资金扶持。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行为的单位,情节严重的,列入失信“黑名单”,专项资金管理部门3年内不受理资金申报;对违规出具审计(评估)报告的中介机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三年工业专项资金项目的审计(评估)资格。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定期对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根据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审计。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行为的,取消或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经信委建立重点项目内部审计制度、竣工验收制度,对项目建设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单位申报的绩效目标情况等进行跟踪管理,重点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人大、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等部门监督,一旦发现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湖州市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财企〔2011〕3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