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9月30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以下简称《条例
》),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现就贯彻实施《条例
》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第十六条的规定,拆迁范围内的违章建筑物、临时建筑等无证房产和暂时保留使用的房屋,不作为安置依据。为保障住户的居住权,居住人员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另无住房的,经本人书面申请,由拆迁人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6平方米的成套住房作为居住用房,居住房产权属拆迁人所有,双方建立租赁关系,租金按直管公房租金标准执行,并可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房。
》第三十条的规定,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拆迁人应当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6平方米的安置用房,双方结算差价后,安置房产权属被拆迁人所有;如被拆迁人无力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经查实被拆迁人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另无住房的,安置用房中与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相等部分房屋面积的产权属被拆迁人所有;无力结算差价部分的房屋面积,产权属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按直管公房租金标准与拆迁人建立租赁关系,并可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房。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被拆迁住宅用房属于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包括非成套房),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被拆迁人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是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面积不小于46平方米的成套住房,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具体发放规定如下: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按下列标准支付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条例施行后,按照原协议约定的拆迁过渡期限届满而仍未得到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的发放标准选择适用现行条例,其具体发放规定如下: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用等作如下规定:
》第三十六条有关拆迁落实私房政策中属“换约续租”房屋的规定执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可参照本意见第四条第四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