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0〕51号)规定,第三段中的“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修改为“房票有效使用期限为两年(自房票签发之日起算),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丽政办发〔2018〕34号)和《丽水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丽政办发〔2018〕35号)等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文件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废止后,中心城区2018年度发布征收公告的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相关期房回购事宜,根据签订的《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公寓安置协议》约定的内容执行。
》废止后,中心城区2018年度城中村改造项目被征收人所持的“房票”,应在市区2018年度出让的商住地块所配建的限价定向销售商品住宅销售完毕前使用,房票有效使用期限为两年(自房票签发之日起算),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按“房票”原值退回相应款项,并根据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按实计付利息,被征收人不再享受“房票”安置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