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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8〕112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9月30日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涉及机构改革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临政办发〔2019〕78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临政办发〔2021〕6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对《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 ( 临政办发〔2016〕50号等三件市政府文件部分容进行修改:

一、停止执行《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 ( 临政办发〔2016〕50号“三、简化办事流程,允许桩基先行。

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含地下)2万平方米以上,或项目总建筑面积(含地下)6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高度超过60米的建筑工程,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规划部门确认的建桩基筑定位图和桩基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的,先予办理桩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允许桩基先行施工。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全面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基础开挖前建设单位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删除《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强化创新驱动振兴实体经济若干意见的通知》 ( 临政发〔2017〕28号)第二十二条中的“省著名商标”,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推进品牌建设。对当年被认定驰名商标保护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品牌基地的,给予奖励10万元。对新核准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给予申报管理机构每件奖励10万元。对申请、转让获得商标国际注册的企业给予50%费用的补助,当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获得浙江名牌产品及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企业给予奖励8万元”。

三、《临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 ( 临政发〔2017〕42号)附则(十五)增加“(不包括著名商标)”,四、附则(十五)修改为:“服务业中涉及品牌(不包括著名商标)、信息化、企业上云、节能减排、软件产业发展等事项执行工业扶持政策中对应项目的奖励或补助标准,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