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青国税发〔2009〕26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1-21
税谱®提示:根据《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2014年11月3日全文废止。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8〕111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减免税优惠规定是对项目进行减免的,如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对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虽经分别核算但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二、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列入我省备案管理的
企业所得税减免的范围为:
(一)免税的国债利息收入;
(二)免税的符合条件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免税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四)减计收入的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五)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企业所得税优惠;
(六)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企业所得税优惠;
(七)中药材的种植
企业所得税优惠;
(八)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企业所得税优惠;
(九)牲畜、家禽的饲养
企业所得税优惠;
(十)林产品的采集
企业所得税优惠;
(十一)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企业所得税优惠;
(十二)远洋捕捞
企业所得税优惠;
(十三)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企业所得税优惠;
(十四)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所得税优惠;
(十五)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企业所得税优惠;
(十六)创业投资企业低扣的应纳税所得额的
企业所得税优惠;
(十七)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
企业所得税优惠;
(十八)其他需备案的
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除上述列入备案管理的
企业所得税减免范围以外的减免税项目都属于报批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税务机关审批的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
四、凡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从2009年起按原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一次性享受减免税资格的确认和第一年度减免税审批(以前年度已审批过的减免税企业,减免税时间未到期的,在对2008年度的减免税进行审批时,应同时按照执行新
企业所得税后有关过渡办法等规定给予享受减免税资格的确认)。在按规定享受以后年度减免税的期限内,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必须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进行复核,对因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上报原审批机关停止其享受减免税政策的资格。
五、对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复审)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凭“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办理减免税手续,由县级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批。
六、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经县级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认定后,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七、我省符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
)中“三、关于其他有关行业、企业的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执行期中按备案类减免税管理。
八、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九、各州、地、市(开发区)局应及时统计上报减免税相关情况和数据,统计口径分别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具体要求为准。
十、省局和各州、地、市(开发区)局,每年应组织力量对各地享受减免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复核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抽查情况通报。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