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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担任区县自治县不驻会的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政协副主席职务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确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担任区县自治县不驻会的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政协副主席职务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确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人发〔2007〕186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市级各部门组织(干部、人事)处(部),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25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之二)》(渝人发〔2007〕26号)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担任区县(自治县)不驻会的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政协副主席职务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确定具体操作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截止2006年6月30日,仍担任区县(自治县)不驻会的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政协副主席职务的机关(含参加了公务员登记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由所在单位按本人在单位所任公务员职务进行套改,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执行。同时,由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负责按本人兼任职务进行套改,并审核按本人兼任职务套改工资与按本人在单位所任职务套改工资的差额部分,经市委组织部批准后由区县(自治县)执行差额部分。

二、截止2006年6月30日,仍担任区县(自治县)不驻会的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政协副主席职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由所在单位按本人在单位所聘岗位进行套改,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执行。同时,由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负责按本人兼任职务套改为事业单位职员岗位绩效工资,并审核按本人兼任职务套改的职员工资与按本人在单位所聘职务套改工资的差额部分,经市委组织部批准后由区县(自治县)执行差额部分。

三、2006年7月1日后,新担任区县(自治县)不驻会的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政协副主席职务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在单位按所任(聘)职务确定的工资不变,按本人兼任职务确定的工资与按本人在单位所任(聘)职务确定的工资的差额部分,由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负责审核,经市委组织部批准后,由区县(自治县)从担任职务的次月起执行差额部分。

四、上述人员兼职期间,如遇国家、市的有关政策调整工资时,其操作办法亦按本通知精神办理。

五、不再担任区县(自治县)不驻会的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政协副主席职务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从不再担任不驻会的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政协副主席职务的次月起,原按本人兼任职务套改工资与按本人在单位所任(聘)职务套改工资的差额部分不再继续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https://rlsbj.cq.gov.cn/zwgk_182/zfxxgkml/zcwj_145360/jfxzgfxwj/201512/t20151209_6926473.html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