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函〔2007〕51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05-28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通知
》 (
桂国税发〔2007〕99号
)、以下简称99号文)下发后,部分地区反映,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由原来的年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下提高到年减免税额160万元以下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事项,属于99号文下发之前已经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审批的年减免税额超过100万元但未超过160万元的部份如何处理不明确,需要进一步衔接。经研究,现就有关衔接事项通知如下:
一、属于
99号
文下发前已经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审批的年减免税额超过100万元但未超过160万元的部份,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不需要再审批,纳税人可按
99号
文的规定自动享受
企业所得税年减免税额160万元以下。
二、对已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年申请减免的税额未超过160万元的审批事项,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将相关材料退回原上报的国家税务机关,由其根据上述第一条规定进行处理。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