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8日《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财政局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财法〔2020〕2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财政局、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苏州市全域旅游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苏州市旅游行业转型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苏州市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苏州市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 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3. 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分析
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19年3月14日
附件1
苏州市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州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公共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苏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苏州市旅游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苏州市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苏州市旅游业发展、提高旅游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规范运行、公开公正、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苏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组织审核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调整,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的执行工作;
(二)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和财务管理情况;
(三)审核专项资金项目的设立、变更事项;
(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五)监督专项资金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
(六)组织专项资金实行期届满或者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等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旅局”)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制定专项资金具体政策、细则和具体管理制度;
(二)根据市财政局预算管理要求,结合市旅游发展规划,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三)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按规定提出预算调整申请;
(四)进行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分析,制定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提出专项资金项目设立、变更申请;
(五)规范实施专项资金分配,监督专项资金使用,对项目申报信息实施信用审查;
(六)健全单位内控制度,落实“三重一大”集体讨论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
(七)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跟踪监控,进行绩效自评价;
(八)负责专项资金预决算信息公开;
(九)负责专项资金实行期届满或者撤销后的相关管理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主体负责项目的申报、具体实施和使用,并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具体政策和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项目申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落实申报信用承诺;
(二)按照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项目实施方案和分配结果,组织项目具体实施,规范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行为,保障项目实施绩效;
(三)配合各级财政部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和资金清算等工作,如实提供项目实施相关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市财政局、市文广旅局的专项资金管理职责分工,协同负责辖区内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和适用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可根据政策需要和项目性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综合运用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财政转移支付等财政资金使用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应当用于推动苏州市旅游业转型发展、提高全域旅游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提升苏州市旅游资源整合度。专项资金适用于以下范围:
(一)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旅游业政策性奖补。采用财政补贴方式,支持旅游业态创新发展和旅游产品研发,引导旅游业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鼓励旅游从业人员提高执业技能,支持景区、度假区完善旅游公共服务等。
(二)苏州旅游形象宣传和市级公共旅游品牌建设。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用于苏州旅游形象宣传和旅游公共媒体(不含政务媒体)的运营服务;采用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转移支付等方式,支持公共旅游品牌建设、运营等。
(三)市级旅游公共管理和服务方面的信息化建设。采用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转移支付等方式,用于建设为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旅游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平台,建设旅游市场大数据管理系统等信息化建设项目。
(四)旅游市场主体和旅游行业人才培育。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用于举办面向旅游市场主体和旅游行业人才的专题培训及业务交流活动。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旅游发展事项。用于市政府确定或同意的,按规定程序纳入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的其他旅游发展政策事项和工作事项。
第十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列支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和经常性项目支出。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按项目实施管理和分配。专项资金项目,指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具体政策事项或工作事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建立动态管理的专项资金项目库。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应当与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同步进行。
第十二条 新设立专项资金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符合旅游发展规划方向,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及适用范围;
(二)不得与现有项目内容重复;
(三)实施项目前期可行性分析,结论可行;
(四)出台对应政策文件或制定项目实施方案;
(五)设立项目绩效目标,制定绩效评价方案。
第十三条 设立或变更专项资金项目,应当由市文广旅局向市财政局提出项目设立或变更申请,并与预算编制、预算调整同步实施。专项资金项目设立时应当明确执行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专项资金项目设立或变更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应当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十四条 面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补贴项目,应当以市政府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政策文件为实施依据。涉及市场主体申报的,应当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政策文件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和跟踪管理工作,并依托市财政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申报管理。申报条件较为复杂、专业性要求较强的,可由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专项审核。
第十五条 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项目,应当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提交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名称、内容、时限、实施主体及对象、使用方式、预算明细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项目采购公告的主要内容应与项目实施方案一致,有重要调整的,应当申请项目变更。
第十六条 项目设立前,应当实施可行性分析,包括项目投入分析、项目预期产出或效益分析、可操作性分析、整合性分析、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方案。可行性分析及结论,作为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应当进行年度总结。专项资金项目支出完成后,市文广旅局应当依据绩效评价、监督检查、跟踪管理和项目验收的结论,总结项目的实施成果、财务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计划,形成项目年度总结报告,作为专项资金项目库动态管理和下年度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预算编制与执行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纳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管理。市文广旅局是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信息公开的主体。
第十九条 市文广旅局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同步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市财政局对市文广旅局提交的专项资金预算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经市政府审定后,纳入市级财政预算草案并报市人大审议。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人大审议后批复的预算内容和支出科目安排分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专项资金预算进行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由市文广旅局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调整申请,说明调整事由、依据及调整金额、标准,同时提交专项资金项目变更申请。市财政局对调整申请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按规定程序办理预算调整。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下达、拨付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市财政局应当根据用款单位性质以及用款进度,及时办理指标、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市文广旅局应当规范、及时办理款项支付,保障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规定实施信息公开。专项资金的预算、决算、资金分配等信息,应当根据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布置,在全省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和市文广旅局政务网站实施公开。专项资金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规定在市文广旅局政务网站或政府采购网站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文件、申报指南等,应当及时在市文广旅局政务网站公开。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按照绩效管理的程序和要求,由市文广旅局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自评价,加强执行中绩效跟踪监控,并由市财政局组织绩效再评价,必要时进行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支出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专项资金使用主体应当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并按规范用途及相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施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度。专项资金使用主体应当在申报时提供信用承诺书,对自身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真实性等作出书面承诺。市文广旅局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各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信用审查,对有失信行为的申报主体视情减少或取消资金扶持。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等违法违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被处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相关处罚决定应当按规定录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资金使用及管理相关条款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涉及项目或工作的具体实施管理相关条款由市文广旅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4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2
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报送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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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主体 (资金分配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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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对象 (补贴对象或采购客体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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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使用方式 (参照管理办法列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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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限 (项目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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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内容 |
(可附页) |
预算明细及总计 |
(可附页) |
可行性分析 概述及结论 |
(可附页) |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项目实施主体,指组织补贴等项目申报、审核和分配,或作为政府采购主体的相关主管部门。
附件3
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分析
报送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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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入 (财政资金、人员投入等) |
(可附页) |
项目预期产出/效益 (具体产出、经济和社会效益) |
(可附页) |
可操作性分析 (组织管理程序及相关单位配合分析,相关技术、信息及其他资源的可得性) |
(可附页) |
项目整合性分析 (本单位及其他单位有无相似内容项目,是否已考虑与其他项目整合的可能) |
(可附页) |
其他情况分析 |
(可附页) |
可能存在的问题 及处理方案 |
(可附页) |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