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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08〕53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10-28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全文废止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审核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时,可暂按《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函[2006]2号)规定的程序办理,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在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所得税处)反映。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函〔2008〕850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8-10-17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规定,第三条废止。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公布失效和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各地可直接贯彻执行。对属已明确的免税项目,如有征税的,要及时退还税款。
农、林、牧、渔业项目中尚需进一步细化规定的农产品初加工等少数项目,税务总局正与相关部门抓紧研究,拟于近期下发执行。对从事此类项目的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二、各地可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的程序,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
三、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密切配合,确保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口径一致。各地对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反映,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