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解决温州市属国有与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温政办〔2008〕14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温政办〔2016〕2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9月24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0〕23号)规定, 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关于解决温州市属国有与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八日
关于解决温州市属国有与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目标,推进和谐温州建设,根据《温州市城镇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90号),现就进一步解决市属国有、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温州市属国有、集体困难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
二、费用筹集
(一)困难企业应为其尚未参加医疗保险或未按期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手续,并缴纳医疗保险费资金总额的60%;市财政为困难企业一次性垫付未缴或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及已缴医疗保险费中退休人员个人垫付资金总额的40%。
(二)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困难企业,经本单位退休人员本人申请或征得本人同意,可选择参加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困难企业医疗保险费由困难企业按年缴纳,资金由市财政全额垫付,其缴费标准(目前为每人每年450元)、缴费时间、待遇水平及用药范围、服务项目、就医管理、稽核监督、费用结算、违规责任追究等按照《温州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试行办法》(温政发〔2007〕51号)执行。
(三)财政垫付资金应在企业经营好转时或改制处置中一并清算、收回。
三、基金管理
建立市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收不抵支时,由市财政负责解决。
四、困难企业认定标准及审核程序
(一)认定标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有、集体企业可认定为困难企业,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1.已停产1年以上或半停产3年以上的;
2.无其他满足日常开支收入来源且无力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医疗费的;
3.严重资不抵债,连续亏损3年以上濒临破产且无力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医疗费的。
(二)审核程序。
1.企业提出申请(附申请报告、近3年财务报表),填写《温州市困难企业认定审核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2.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核准。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