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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到期失效】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到期失效】

2017年01月27日                南府规〔2017〕6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7年12月29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2017年6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南府规〔2017〕43号规定,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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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 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 ( 国发〔2015〕54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我区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桂发〔2014〕16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 》 ( 桂政发〔2016〕22 号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积极稳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工作部署,通过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为首府勇当广西营造“三大生态”、实现“两个建成”排头兵做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统筹推进。充分发挥政府规划、政策的引导作用,结合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战略导向推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协同推进存量和增量改革,不断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不断调动和激发各类资本参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把混合所有制企业打造成为各类资本的战略共同体和经济利益共同体。

  2.坚持市场导向,规范推进。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把产权多元化与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结合起来,通过市场运作,推动国有资本和其他资本融合。在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要履行法定程序,规范操作流程,切实维护混合所有制企业各类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3.坚持分类实施,稳妥推进。对通过实行股份制、上市等途径已经实行混合所有制的国有企业,要着力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资本运行效率上下功夫;对适宜继续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有企业,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从企业实际出发,坚持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一企一策,成熟一个推进一个,确保改革规范有序进行。

  二、主要措施

  (三)加快培育发展上市公司。

  加快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推进产权结构向多元化、股份化、证券化转变。积极培育国有上市后备企业,利用国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动国有企业通过首发、借壳、分拆等方式实现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及境外资本市场上市,具备条件的实现整体上市,使上市公司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的重要组织形态。发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源整合优势,通过增发配股、资产置换、收购等方式将优质资产注入控股上市公司,实现集团整体上市或核心业务资产整体上市,提高证券化水平。

  (四)按照企业功能定位,分类分层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各集团公司和属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平台的企业,保持国有资本独资或控股地位。对其他企业和各集团公司子企业,合理确定国有股权比例,优化股权结构。

  1.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要按照市场化要求,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或各类非国有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加快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

  2.承担重要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的商业类企业,以提高国有资本竞争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为主要目标,大力吸收行业中有资金技术、管理能力、产品市场的战略投资者参与合作。

  3.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企业,以服务自治区和南宁市战略布局为主要目标,采取国有独资或控股,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发展基金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大项目,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多种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经营。

  4.公益类企业,以确保社会公共服务正常运行和稳定,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目标,实行国有独资或控股,在保持控制权的前提下,探索通过授权经营、合作经营、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

  5.属于低效资产范围的商业类子企业,以市场为导向,可采取产权转让、合并、重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改制,实现国有资本有序进退。

  (五)拓展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途径。

  1.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可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以及国有企业项目投资。抓住国家“一带一路”建设和自治区实施“双核驱动”战略等发展机遇,积极引进世界500强、行业龙头企业等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按照有利于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资本运营水平提升、有利于制衡机制有效形成的目标要求引入投资者,充分利用各类资本投资主体核心技术、先进管理、著名品牌等优势,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提质增效。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在过去以政府资金和国有企业投资为主导的投资领域,选择符合规划布局要求,有利于转型升级的示范项目,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以合资、特许经营、公私合作等方式参与建设营运,以项目合作为载体培育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积极引入保险资金、社保基金等长期投资者参与我市重点工程项目投资。允许经确权认定的集体资本、资产和其他生产要素作价入股,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2.支持国有资本以多种方式入股非国有企业。在公共服务、高新技术、生态环境保护和战略性产业等重点领域,以市场选择为前提,以资本为纽带,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资本运作平台作用,对符合发展战略、具备可持续发展预期的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支持国有企业围绕产业链、价值链,以相关业务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业务互补等为目标,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与非国有企业合作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支持优势国有企业以市场拓展、资源配置、技术创新、培育品牌为重点,与各种所有制资本共同开展跨国境跨地区投资经营。支持国有资本与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政府引导基金等各类战略投资者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共同开展战略投资。

  3.探索推行优先股和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国有资本参股非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引入非国有资本时,允许将部分国有资本转化为优先股。在少数特定领域探索建立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即国有资本可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占有较小比例的股份,不干涉企业日常运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特定事项否决权,保证国有资本在特定领域的控制力。

  4.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坚持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原则,通过试点稳妥推进员工持股。员工持股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等方式,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试点,支持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等持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健全审核程序,规范操作流程,确保员工持股公开透明。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要按照试点有关工作要求组织实施。

  (六)健全混合所有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混合所有制企业要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同股同权,同股同责,依法保护各类股东权益。规范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党组织的权责关系,按章程行权,对资本监管,靠市场选人,依规则运行,形成定位清晰、权责对等、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确立和落实企业市场主体地位。明确混合所有制企业股东的法律地位和股东在资本收益、企业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方面的权利,股东依法按出资比例和公司章程规定行权履职。政府不得干预企业自主经营,股东不得干预企业日常运营,确保企业治理规范、激励约束机制到位。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成员等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选聘、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等职权,维护企业真正的市场主体地位。

  (七)推行混合所有制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市场导向的选人用人和激励约束机制,通过市场化方式选聘职业经理人依法负责企业经营管理,畅通现有经营管理者与职业经理人的身份转换通道。职业经理人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按照市场化原则决定薪酬,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探索中长期激励机制。严格职业经理人任期管理和绩效考核,加快建立约束和退出机制。

  (八)加强混合所有制企业党建工作。

  坚持党的建设与企业改革同步谋划、同步开展,充分发挥混合所有制企业党组织作用。根据企业特点和组织形式变化,同步设置或调整党的组织,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同步配备党组织负责人,健全党的工作机构,选优配强党务工作人员队伍,有效开展党的工作,确保在企业改革中党的领导得到充分体现,党的建设得到切实加强。要把党的领导融入混合所有制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处理好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明确权责边界,做到无缝衔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要加强混合所有制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严肃查处侵吞国有资产、利益输送等问题,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九)严格规范操作流程和审批程序。

  国有企业引入非国有资本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或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共同出资组建混合所有制企业时,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和产权交易等行为,健全清产核资、评估定价、转让交易、登记确权、出具法律意见等国有产权流转程序,并依据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规定制定改革或组建方案,履行审批程序。国有企业引入非国有资本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重要国有企业改制后国有资本不再控股的,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出资新设混合所有制企业涉及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出资新设混合所有制企业全部以货币资产出资的,涉及一级企业(集团)出资的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其他子企业逐级上报一级企业(集团)批准并事前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方案审批时,应加强对社会资本质量、合作方诚信与操守、债权债务关系等内容的审核。

  (十)切实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和职工合法权益。

  健全市场决定和发现价格机制,国有企业产权和股权转让、增资扩股、上市公司增发等,应在产权、股权、证券市场公开披露信息,公开择优确定投资者,达成交易意向后应及时公示交易对象、交易价格、关联交易等信息,做到公开透明、阳光交易,防止利益输送。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改制或受让,应与其他投资者平等公开竞争。要充分保障企业职工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职工安置方案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三、健全保障

  (十一)强化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监管,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形成企业内外部监督合力,对改革中出现的违法转让和侵吞国有资产、化公为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逃废债务等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制定规范混合所有制企业管理办法,健全混合所有制企业投资、业绩考核、薪酬分配、激励奖惩、监督问责等制度,提高企业运营质量和效益,切实维护各类股东的权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合理设计、制定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司章程,规范混合所有制企业“三重一大”等事项管理,对滥用权力、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管理混乱失控、国有股东违规担保和出借大额资金、不正当关联交易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等方面的作用,按照相关规定公示或公开有关信息,接受企业职工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如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要通过具有国有产权交易资质的机构进行。

  (十二)完善支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政策。

  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效能。不断完善国资监管、工商登记、财税管理、土地管理、金融服务等政策。依法妥善解决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的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调整、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问题,确保企业职工队伍稳定。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十三)营造支持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

  加强舆论宣传引导,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增强改革意识,大胆创新,勇于实践,鼓励企业积极探索混合所有制经济有效实现路径。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产权保护的法治环境、宽松和谐的舆论环境,推动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工作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实现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