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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因工负伤前工作不满十二个月工伤津贴计算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因工负伤前工作不满十二个月工伤津贴计算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劳办[2003]23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津人社办发〔2022〕8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各集团公司(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了完善职工因工负伤工伤津贴的支付办法,现就职工因工负伤前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工伤津贴计算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根据《天津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的暂行规定》(津劳险[1997]37号)的规定,"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为工伤职工负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如职工因工负伤前在用人单位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工伤津贴标准为职工负伤前在用人单位实际工作时间内的平均月工资收入。

                                   二00三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