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科协规〔202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的认定和管理,更好地服务于全民科学素质提升,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市科协制定了《深圳市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
2021年4月19日
深圳市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科普资源建设,建立健全本市科普基地和科普示范点认定、资助、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完善科普设施布局,提高科普服务能力,提升全民科学素质,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科普基地、市科普示范点,是指本市依托教学、科研、生产和服务等资源载体,由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认定,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具有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功能的场所。
第三条 市科协负责市科普基地、市科普示范点的认定、考核和资助等监督管理工作。
市科协会同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区科协)以及各区(新区)承担区科协职能的部门,负责做好各辖区内市科普基地、市科普示范点的认定推荐、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单位自愿申报,申报获批后作为运营单位,负责履行市科普基地、市科普示范点的建设和日常运营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 管理体系、认定标准和资助类型
第四条 市科普基地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包括下列类别:
(一)科技场馆类,是指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分为综合性科技馆和专业科技场馆,其中综合性科技馆包括科技馆、自然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专业科技场馆包括天文馆、气象馆、地震馆等;
(二)公共场所类,是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休憩等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动物园、植物园、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三)教育科研类,是指依托各类教育和科研机构,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者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和科研机构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推广)中心(站)、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医院等;
(四)生产设施类,是指企业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设施或者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施、生产线、科技园区、企业科技展厅、企业展览馆等;
(五)信息传媒类,是指以网络、电子、印刷品等为载体,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机构,如科普网站、科教电视频道、科普报刊等。
本条规定的五类市科普基地的认定标准详见附件。
第五条 市科普示范点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场地设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可用于科普展教的场地;
2.可供公众参观以及开展科普活动所需要的特色科普资源;
3.采用声、光、电等技术手段进行科普。
(二)开放接待能力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50日;
2.通过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布科普特色、开放时间、参观方式、收费情况、参观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3.在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深圳科普月等大型科普活动期间对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三)具备稳定持续的科普经费投入,保障经常性科普活动开展,以及展教设备运行和更新;
(四)具备开展科普活动的科普工作机制,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
(五)可以结合本单位特色,开展各类专题科普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专题科普展、各类科普讲座或者报告、夏(冬)令营、专题实践活动等。
第六条 市科协对非财政核拨的市科普基地、市科普示范点给予资助,具体包括下列资助类型:
(一)对当年度新认定的运营单位给予建设资助;
(二)对重新申报通过的、年度考核合格的运营单位给予运营资助。
建设资助和运营资助金额相同,并且按照市科普基地、市科普示范点各分为两类,同类的资助金额相同,具体资助金额根据当年度财政预算总额确定。
第三章 申报、称号认定与建设资助
第七条 申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申报、认定和建设资助工作采取“先建设、后认定”的工作机制,由运营单位自主建设和管理,符合本办法认定标准的,可以向市科协申报。联合建设和管理的,由其中一家运营单位作为主体向市科协申报。
第八条 申报、认定程序包括下列环节:
(一)市科协在其网站上发布深圳市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认定和建设资助申报通知或者指南;
(二)运营单位根据通知或者指南建议,填报认定申报表、建设资助相关申报材料;
(三)运营单位将申报表和申报材料提交至本单位所在区区科协,区科协根据本区有关规定进行推荐;
(四)市科协可以组织或者委托专家根据相关认定标准对区科协推荐的运营单位进行评审,专家组出具评审意见;
(五)市科协可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拟认定运营单位名单和建设资助金额;
(六)市科协将拟认定运营单位名单在其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持有异议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当以实名和书面形式向市科协提出异议,由市科协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市科协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人;对于以同一事由且已经市科协调查核实处理的异议,市科协可以不再受理;
(七)公示无异议的,或者经调查异议不足以影响认定结果的,由市科协根据实际对运营单位授以“深圳市科普示范点”“深圳市科普基地”称号和挂牌,给予建设资助,并且在其网站上公布。
第九条 运营单位申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报表;
(二)运营单位科普工作和经费管理等制度、本年度科普工作总结、下年度科普工作计划、以往开展各类科普活动和从事科普工作的相关材料;
(三)资助信息表(如不申请资助,可不填报)。
第四章 考核与运营资助
第十条 市科协对认定满1年后的市科普基地、市科普示范点按年度进行考核和运营资助。考核和运营资助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年度考核采取绩效考核制。
考核与运营资助程序包括下列环节:
(一)市科协在其网站上发布深圳市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考核与运营资助通知或者指南;
(二)运营单位根据通知或者指南建议,向市科协提交年度工作总结、资助信息表(如不申请资助,可不填报)等相关材料;
(三)市科协可以组织或者委托专家根据相关认定标准对运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重点考核运营单位科普工作实效,专家组出具评审意见,并且根据需要抽取一定比例进行实地考察;
(四)市科协可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结果和运营资助名单、金额;
(五)市科协将运营单位考核结果和运营资助名单、金额在其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果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持有异议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当以实名和书面形式向市科协提出异议,由市科协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市科协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人;对于以同一事由且已经市科协调查核实处理的异议,市科协可以不再受理;
(六)公示无异议的,或者经调查异议不足以影响认定结果的,由市科协根据考核结果给予资助。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不参加考核的视为不合格。对考核合格的运营单位确定资助金额,对考核不合格的运营单位予以通报,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称号认定。
第十一条 获得运营资助的对象还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运营单位为非财政核拨(非财政全额拨款)单位;
(二)在全国科技活动周和深圳科普月期间免费开放各不少于一周;
(三)当年度未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等相关规定。
第五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二条 市科协对市科普基地、市科普示范点实行动态管理,认定有效期限为5年,到期后该认定自行失效。
符合认定标准的运营单位可以在认定到期后重新申报。但是,对连续两次被市科协取消称号认定的运营单位,在第二次被取消称号认定之日起的5年内重新申报的,市科协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市科普基地、市科普示范点的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市科协开展有关工作,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及时提交年度科普工作总结、下一年度科普工作计划等材料;
(二)主动上报重大信息变更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负责人、联系人、地址、名称变更、场地设施更新改造影响正常开放等重大事项;
(三)落实市科协信息宣传工作制度有关要求,进行科普宣传工作;
(四)未经市科协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挂牌地点。
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配合市科协有关工作的,市科协可以视情况对运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或者取消认定等处理。
第十四条 鼓励各级科协组织、各有关部门为市科普基地、市科普示范点开展科普工作提供有利条件、支持与服务,提升其管理水平。
市科协会同各级科协组织、各有关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考察市科普基地、市科普示范点,对其建设发展提出高质量、可操作的指导性意见。
鼓励市科普基地、市科普示范点通过各种形式整合资源、优化布局,开展联合行动,协同发展,形成品牌效应。
市科协会同各级科协组织、各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市科普基地、市科普示范点工作交流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
市科协对科普工作成绩突出、表现优异的市科普基地、市科普示范点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扬。
第十五条 市科普基地、市科普示范点对未成年人的科普活动应当优先安排,并且给予门票、场租等优惠。
第十六条 市科普基地、市科普示范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协应当在有效期内取消对该运营单位的称号认定:
(一)在申请认定和考核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进行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四)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经有关部门责令整改后不履行整改义务的,或者整改后经考核仍不达标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六)擅自将科普场所和设施改作他用,挪用科普经费的;
(七)企业单位登记主体资格注销或者吊销的;
(八)未能达到市科普示范点、市科普基地、市企业科技传播馆认定标准或者不能继续履行义务的。
对因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被取消称号认定的运营单位,由市科协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及孳生利息,并且按照市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认定标准的全国、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经申报认定为深圳市科普示范点、科普基地后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深圳市科普基地认定标准
附件
深圳市科普基地认定标准(科技场馆类)
一、场地设施
(一)综合性科技馆用于科普展教活动的室内展厅总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专业科技场馆用于科普展教活动的室内展厅总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
(二)展品注重互动性和体验性,并根据科技前沿和社会热点定期更新、补充科普展品;结合本单位科普特色,有相应的科普课程。
二、开放接待
(一)常年对外开放,当年开放天数综合性科技馆不少于250日,专业科技场馆不少于230日。
(二)通过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布科普特色、开放时间、参观方式、收费情况、参观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三、经费投入
有稳定持续的科普工作经费,能够保障经常性科普活动的开展,以及展教设备的运行和更新。
四、科普队伍
有专门的科技场馆领导机构,配备不少于3名专职科技辅导员或者讲解员,并建立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志愿者人数不少于10人。
五、科普活动
结合本单位特色,积极开展各类专题科普活动〔如专题科普展、各类科普讲座或者报告、夏(冬)令营、专题实践活动等〕。认定后,能积极配合各级科协参加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深圳科普月等大型科普活动。
深圳市科普基地认定标准
(公共场所类)
一、场地设施
(一)基地具有一定规模、固定用于科普展示及活动的室内外场所。其中科普展示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并备有开展科普活动所需的演示设施设备等。
(二)有较为完善的基地说明牌、解说牌、导览牌等,科普内容科学准确,通俗易懂。
(三)结合本单位科普特色,有相应的科普课程。
二、开放接待
(一)常年向公众开放,年开放天数不少于300日,受气候等外在因素影响的基地可酌量减少。
(二)通过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布科普特色、开放时间、参观方式、收费情况、参观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三、经费投入
有稳定持续的科普工作经费,能够保障经常性科普活动的开展,以及展教设备的运行和更新。
四、科普队伍
配有不少于3名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建立稳定的志愿者队伍,志愿者人数10人以上,定期或者不定期为受众提供免费咨询或者科普讲解服务。
五、科普活动
结合本单位特色,积极开展各类专题科普活动〔如专题科普展、各类科普讲座或者报告、夏(冬)令营、专题实践活动等〕。认定后,能积极配合各级科协参加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深圳科普月等大型科普活动。
深圳市科普基地认定标准
(教育科研类)
一、场地设施
(一)科研院所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医院、中小学展教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展教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二)结合本单位科普特色,有相应的科普课程。
二、开放接待
(一)科研院所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医院、中小学科普设施全年开放在100日以上;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全年开放在40日以上。
(二)通过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布科普特色、开放时间、参观方式、收费情况、参观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三、经费投入
有稳定持续的科普工作经费,能够保障经常性科普活动的开展,以及展教设备的运行和更新。
四、科普队伍
有开展科普活动的科普工作机构,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2人以上,并建立10人以上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
五、科普活动
结合本单位特色,积极开展各类专题科普活动〔如专题科普展、各类科普讲座或者报告、夏(冬)令营、专题实践活动等〕。认定后,能积极配合各级科协参加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深圳科普月等大型科普活动。
深圳市科普基地认定标准
(生产设施类)
一、场地设施
(一)有可供公众参观学习的生产线、科技展厅等场所,企业生产线(车间、生产场所)、科技展厅合计不少于500延长米(平方米)。企业生产线(车间、生产场所)应当能完整展示产品的生产全过程或者部分重要过程,企业展厅应当具有科普展教功能。
(二)结合本单位科普特色,有相应的科普课程。
二、开放接待
(一)企业具有经常接待公众参观的能力,企业生产线年开放日每年不少于50日,企业科技展厅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00天。
(二)通过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布科普特色、开放时间、参观方式、收费情况、参观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三、经费投入
有稳定持续的科普工作经费,能够保障经常性科普活动的开展,以及展教设备的运行和更新。
四、科普队伍
配有3名以上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建立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人数不少于10人,能够满足企业开展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及参观接待的需要。
五、科普活动
结合本单位特色,积极开展各类专题科普活动〔如专题科普展、各类科普讲座或者报告、夏(冬)令营、专题实践活动等〕。认定后,能积极配合各级科协参加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深圳科普月等大型科普活动。
六、市企业科技传播馆的认定标准
对能有效地将企业的科技资源转化为科普资源的生产设施类市科普基地,可以认定为“市企业科技传播馆”,除应当满足前述认定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认定标准:
(一)市企业科技传播馆的运营单位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具备合计不少于800平方米(延长米)可供公众参观、学习和互动的企业生产线(车间、生产场所)或者科技展厅。
(三)开放接待能力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200日;
2.通过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布科普特色、开放时间、参观方式、收费情况、参观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3.在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深圳科普月等大型科普活动期间向社会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四)除一次性科普基础设施投入外,每年有稳定的科普经费,保障经常性科普活动的开展,以及展教设备的运行和更新。
(五)运营单位设有科普工作机制,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不少于5名,以及建立长期稳定且人数不少于10人的科普志愿者队伍,能够满足运营单位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科普活动及参观接待的需要。
(六)可以结合本申请单位特色,开展各类专题科普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专题科普展、各类科普讲座(报告会)、夏(冬)令营、专题实践活动等。
符合上述深圳市企业科技传播馆认定标准的,市科协可以授以“深圳市企业科技传播馆”称号和挂牌。
深圳市科普基地认定标准
(信息传媒类)
一、阵地设施
(一)把科普宣传作为本单位的重要工作内容,有固定的栏目或者版面从事科普宣传,做到内容及时更新,原创性科普相关报道、宣传平均每周不少于10条(篇);年传播总量不低于1000万人次。
(二)将科普信息传媒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日程,建立相关工作机制。
二、经费投入
有持续稳定的科普工作经费,确保科普工作正常运行。
三、科普队伍
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职能的部门,有不少于3名的专职人员。
四、重大科普宣传
积极宣传、报道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深圳科普月等大型科普活动,以及当地科协、科技部门组织的重大科普活动。
关于《深圳市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 信息提供日期:2021-04-28
为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以下简称《科普条例》),做好我市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的认定和管理,我单位制定了《深圳市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现状
(一)双区建设
2019年,《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先后印发,深圳迎来了“双区建设”战略机遇。经中国科协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深圳正式被纳入全域科普工作试点。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是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升公民科学素质的重要阵地。充分挖掘我市科普资源,尤其是吸引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科普工作,建设高质量科普阵地,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双区建设”。
(二)《科普条例》出台
《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经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9年6月26日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我市科普工作更加规范有序。《科普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普基地和科普示范点建设,明确市、区科学技术协会负责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的培育、认定、管理和评估。
(三)基地现状
一直以来,我市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工作主要由市科协承担。2017年以前,按市科协制定的《深圳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进行认定和管理,2017年至今,按《深圳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进行认定和管理。截至2019年底,共认定163家市级科普教育基地。市级科普教育基地的建设单位包括事业单位(约占30%)、国有企业(约占10%)、民营企业(约占50%)、其他(不足10%)。从行政区域分布来看,罗湖区15家,福田区31家,宝安区18家,盐田区9家,南山区39家,龙岗区29家,龙华区7家,坪山区1家,光明区7家,大鹏新区7家,其分布特点与我市科技创新力量分布基本匹配。
(四)存在问题及原因
总体而言,我市科普教育基地存在数量不足、质量不高、社会知名度较低、知名科技企业少等问题,难以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科普需求。一是科普教育基地“含金量”有待提升。深圳拥有一大批世界级的创新型企业,如华为、大疆、迈瑞、腾讯等,但是它们尚未加入到科普教育基地的行列中来,是我市开展科普工作的重大缺憾。据了解,这些企业大多数都建立了企业展厅,主要面向政企客户,几乎不向普通公众开放。二是科普经费不足。一方面市科协用于科普基地方面的财政经费不足,2019年市科协针对科普基地的经费只有100万元,除去基地复审、认定等工作经费,实际可用经费只有不到70万元,经费不足导致市科协对科普基地的支持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科普基地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是科普基地本身投入到科普工作上的经费不足,由企业建设运营的基地约80%都是中小企业,投入到科普工作中的经费有限,无法有效开展高质量的科普活动,未能将深圳科技优势转化为科普优势。三是科普人才匮乏。除了少数专门从事科普工作的基地,多数基地的科普工作都是由公共职能部门人员负责,少量技术人员兼职,专业化程度较低。
二、依据和架构
(一)政策依据
《科普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普基地和科普示范点建设,市、区科协负责科普基地和科普示范点的认定;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规定了科普基地和示范点的认定条件;第五十九条规定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财政性资金资助;第六十条、六十一条规定了科普基地和科普示范点有关权利和义务;第六十二条规定市、区科协应当按照规定对科普基地和科普示范点进行考核、评估。
(二)总体架构
《办法》全文共六章。其中,第一章为“总则”,阐述《办法》制定的依据,定义市科普基地、市科普示范点概念,明确了市、区科协和运营单位职能。第二章为“管理体系、认定标准和资助类型”,我市科普场所管理体系分为市科普基地、市科普示范点两级,并规定了其认定标准;资助分为建设资助和运营资助两个类型。第三章“申报、称号认定与建设资助”明确了申报和认定流程。第四章“考核与运营资助”介绍了年度考核和运营资助的有关要求、程序。第五章“管理与服务”规定了市科普基地、市科普示范点的有效期、责任义务、优惠政策以及市、区科协的服务要求。第六章为“附则”。
三、《办法》主要特点
(一)明确各部门职责
一是明确了市、区科协职责。《办法》明确,市科协负责市科普基地、市科普示范点的认定、考核和资助。区科协协助做好认定推荐、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理顺了市、区科协职责,避免重复工作,减少申报单位的工作量。在认定环节,明确需区科协推荐,以便各区加强对辖区科普资源的管理和服务。二是明确建设和运营单位作为法人主体,履行市科普基地、市科普示范点的建设和日常运营的主体责任。
(二)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办法》对我市科普场所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分级是指按照认定标准从高到低分为市科普基地、市科普示范点两级管理。分类是针对市科普基地分为科技场馆类、公共场所类、教育科研类、生产设施类、信息传媒类等五类,分类办法与全国认定基地的办法保持一致,其中市企业科技传播馆隶属于生产设施类市科普基地。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符合深圳实际,有利于培育发展我市科普设施,能够有效吸引各界社会力量投入科普工作,更充分的挖掘我市科普资源。
(三)打造企业科技传播馆
与北上广等主要城市相比,深圳在传统科技场馆上数量少、规模小、投入低,与全市迅猛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难以匹配。2015年,市科协开始组织专家对我市企业科技传播资源开展了调研和评估,多次召开研讨会、座谈会征求了有关行业专家及高新技术企业、相关部门的意见,起草了《深圳市企业科技传播馆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17年征求了市财政委、市经贸信息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创新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法制办、市民政局等单位的意见。2018年初,市人大主导开展科普立法工作,文件起草工作组建议将市企业科技传播馆事项纳入科普立法工作一并研究推进。由于市企业科技传播馆可归类为生产设施类科普基地,只是认定标准更高,因此在《科普条例》中没有单独表述。截至2020年,我市约有1.7万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为了支持和引导高新技术企业积极参与科普场馆设施建设,将深圳科技创新优势转化为科普优势,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科普需求,《办法》在生产设施类市科普基地基础上提出建设市企业科技传播馆,这将极大提升我市整体科普资源质量。
(四)实现指导、认定、资助、管理一体化服务
《办法》从指导、认定、资助、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建立了全流程、一体化的服务体系,是国内目前最为完备的管理办法之一,既有利于广泛调动社会资源积极支持和参与科普资源建设,又能全面加强对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的管理和服务。
(五)首次设立资助
根据《科普条例》规定,为了支持社会力量建设科普资源,每年对新认定以及年度考核合格的市科普基地、市科普示范点给予财政性资金资助,具体金额根据当年度财政预算金额确定,实行总额控制。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认定标准问题
2018年,市科协委托相关单位对我市科普教育基地进行了深入调研,结合我市现有基地基本情况,参考全国和广东省科普基地认定标准,考虑到财政资助对申报积极性的提升,《办法》中市科普基地认定标准相对于原《办法》在场地设施、科普队伍等硬性条件方面略有提高,注重面向社会公众的开放性,保障科普基地高质量发展。同时,根据《科普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对科普示范点的相关规定,《办法》不再对市科普示范点进行分类,其认定标准在第五条做出了规定,并低于市科普基地。《办法》附件中规定了市企业科技传播馆的认定标准,要求申请单位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其认定标准要高于一般生产设施类市科普基地。
(二)资助对象的问题
为了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科普场所,办法规定对运营单位为非财政核拨单位并满足一定要求(《办法》第十一条)的市科普基地、市科普示范点进行资助。
此外,《科普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认定的科普教育基地可以享受科普基地相关待遇”。中国科协2014年至今未开展过全国基地的认定和复查工作,目前在深的全国科普教育基地有5家,均是市科普教育基地,分别是仙湖植物园、福田红树林保护区、深圳市野生动物园、深圳市中丝园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和力嘉包装(深圳)有限公司,这5家单位是我市科普基地的优秀代表,科普工作开展情况良好。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是由省科技厅和省科协共同管理和认定,每年开展一次,目前有36家单位同时是省、市级基地(含已过期的省级基地)。根据2019年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结果,相当一部分的省基地未通过市科协进行推荐,市科协对其情况掌握不足。考虑到全国基地多年未开展认定和复查工作以及省基地管理难度大、省基地过期未复查现象多,因此《办法》第十七条提出“符合本办法认定标准的全国、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经申报认定为深圳市科普示范点、科普基地后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三)资助标准问题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中国科协设立专项经费,资助“优秀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特色科普活动。《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省科协、省科技厅对科普教育基地的科普项目择优扶持,择优资助科普教育基地开发和共享优质科普产品。
参考相关省市做法,考虑到基地认定数量会逐年增加,以及增加财政预算的不确定性,且确定具体资助金额属操作层面事项,因此《办法》中未明确具体资助金额和资助比例。为了便于工作统筹开展,《办法》规定:建设资助和运营资助金额相同,并且按照市科普基地、市科普示范点各分为两类,同类的资助金额相同,具体资助金额根据当年度财政预算总额确定。在认定后的五年有效期内,建设资助仅在认定当年发放,后四年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给予运营资助,建设资助和运营资助的比例约为1:4。
信息来源: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 信息提供日期:2021-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