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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

台政办发〔2018〕33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1月17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推进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对于支持具有品牌优势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有效盘活企业商标无形资产、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促进我市经济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和现实意义。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指经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以下简称借款人)以本人或他人合法拥有、依法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贷款人)申请获得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融资方式。

二、鼓励贷款人积极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程序,提高效率,努力使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成为常态化的金融产品。

三、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的贷款人,政府给予一定额度的风险补偿,补偿标准为实际收取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利息的10%,补偿总额按贷款人实际发放贷款给借款人的户数计算,每户每年不超过30万元。

四、风险补偿资金由各级政府安排。风险补偿资金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所在地市场监管局、金融办、财政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财政部门要及时发放。审计、监察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五、加快无形资产交易服务平台建设,为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提供商标价值评估、商标转让交易、质权登记代理等服务。

六、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公开商标认定情况及相关信息。贷款人向市场监管部门征询出质人及其出质商标权基本状况等相关信息的,市场监管部门应积极提供支持。

七、市场监管、人民银行、银监、金融办等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交流沟通机制,根据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的指导。

八、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宣传力度,使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重要意义,提高各方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的积极性。

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2日

文件正文见附件




关于《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18-06-15
一、制定背景

2015年4月,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大力推进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决定在全市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有力推动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解决,对鼓励银行开展商标质押贷款业务起到极大的助推作用。鉴于《若干意见》所定的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政策于今年4月28日到期,为进一步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市政府继续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将风险补偿制度作为常态,同时对之前的政策进行扩面,不再指定重点扶持企业,使商标质押融资工作惠及所有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

二、主要内容

《若干意见》共九条,主要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有关条件。《若干意见》第一条明确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主体是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贷款主体是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质押的客体是借款人本人或他人合法拥有、依法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是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鼓励政策。《若干意见》第二条鼓励支持贷款人开展质押贷款工作,切实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若干意见》第三条提出政府对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贷款人给予一定额度的风险补偿,补偿标准为利息的10%,补偿总额按贷款人实际发放贷款的户数计算,每户每年不超过30万。《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了补偿资金的发放和管理要求。三是相关部门的义务和责任。《若干意见》第五条至第八条明确了借款人、贷款人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义务和责任,要求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商标专用权质押信息交流沟通机制,共同推进质押贷款工作有序、健康发展。四是明确其他有关事项。《若干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台州市文旅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