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财规〔2018〕8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2月30日《 镇江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镇财法〔2019〕3号)规定,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镇江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镇财规〔20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镇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市财政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 镇财规〔2023〕3号)规定,有效。延长有效期至2028.12.31
各辖市、区财政局、农委、镇江新区社发局、镇江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为了规范镇江市市级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发挥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引导、扶持农业发展效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了镇江市市级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8年12月6日
附件:
镇江市市级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镇江市市级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发挥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引导、扶持农业发展效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关于印发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1]86号)、《关于印发镇江市涉农资金阳光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8]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镇江市市级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指由市级财政设立,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特色优势主导产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业保障体系建设、农业科技发展、生态农业发展等方面的资金。
市级扶贫资金等已出台专项管理办法的,从其专项管理办法。
第三条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优先、强化监督”的原则。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并符合国家、省及农业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市财政局、市农委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一)市财政局职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市农委提出的资金分配计划下达资金;参与制定年度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申报指南;根据项目实施意见下达和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协调、督促市级农业部门设定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跟踪、开展绩效评价和落实结果运用工作;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实时录入涉农资金阳光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依法依规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等。
(二)市农委职责:年度预算编制工作;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会同财政局制定年度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申报指南;批复或督促辖市区批复项目实施方案;提出项目资金分配建议计划;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组织对市直农业项目的立项管理和验收,指导、督促项目所在地辖市区农业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实施及验收;负责绩效管理具体工作;负责并指导辖市区和项目实施单位做好专项资金信息实时录入监管平台;依法依规公开专项资金和项目相关信息等。
第五条辖市区财政、农业部门在项目立项批复、执行、验收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职责,由各地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市财政局、市农委的分工,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具体落实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管理、监管平台信息录入、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监管工作。
第六条项目实施单位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负责承担项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责任;确保项目实施的质量、进度要求;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规范管理;负责项目和资金信息录入监管平台;主动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审计、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扶持对象
第七条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用于农业基础实施建设的奖补,主要为高标准农田、菜篮子工程等;
(二)用于对农村改革发展的奖补,主要为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经营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农业产业及新型生产者引导奖补等;
(三)用于对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奖补,主要为发展“三高”农业、农业科技推广、农产品质量品牌建设等;
(四)用于对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的奖补,主要为农产品加工、互联网 农业、休闲观光及创意农业发展等;
(五)用于农业保障体系建设奖补,主要为病虫害防治、农机购机补贴、为农服务体系建设、农业安全生产、农业招商等;
(六)用于农业科技发展奖补,主要为农业科技推广、职业农民培训等;
(七)用于对生态农业发展奖补,主要为绿化造林及森林城市提升、林木资源抚育、秸秆综合利用、耕地质量建设、农业面污染治理等;
(八)其他经市政府确定的涉农支出。
第八条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招待费及办公经费;
(二)建造楼堂馆所、购置与农业无关的车辆和通讯器材;
(三)其他不符合使用方向、非农领域的支出。
第九条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对象:本市区域范围内符合各类立项指南规定资格和条件的个人和种养大户,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农业企业、涉农行政事业单位、村级集体等各类农业经济组织。
第四章 执行管理
第十条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下一年度市委、市政府农业发展重点工作目标和农村改革任务、经人大批准预算,结合上一年度农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提出具体的各类项目资金使用分配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年度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变更项目实施计划、实施内容等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需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采取以下程序:
(一)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依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分类的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相应的扶持范围、扶持对象、扶持方式及补助标准、资金用途、拨付方式、项目类别、执行时间、实施要求等要素并予以公告。
(二)各级农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组织本地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于规定的时间内,在监管平台向项目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提交指南规定的申报材料。项目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合规性审查,对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公示无异后,将立项结果汇总报市农委。
(三)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地上报立项情况进行审查和批复。
第十二条 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可采取定额补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实施类别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结合实际确定具体的资金拨付方式。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是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和财经纪律的要求,拨付和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无故延迟项目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承担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同级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计划实施,严格执行资金专款专用,健全财务核算。在项目执行期限内,原则上不得调整、变更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预算,如遇不可抗因素项目实施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的,由原项目立项批复的部门审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涉及的财政资金一律收回财政。
第十五条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应符合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实行报账制的,应按报账制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根据《镇江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镇财规[2015]2号)规定,各级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绩效考核制度,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做好绩效目标预算编制和项目完工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七条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公开透明。分配、管理、使用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在监管平台如实全程反映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对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委托第三方机构监督检查的,按照委托的相关规定执行。分配、管理、使用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十八条各类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在项目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不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除追回骗取财政资金外,该责任主体三年内不得申报财政扶持的农业项目,并将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其失信行为信息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归入相应责任主体信用档案。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分配、拨付资金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给予处理、处罚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 2019 年 1月 1 日起执行。市财政局印发的《镇江市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的通知》(镇财农[2013]217号 )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