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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保发(2000)14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6年8月12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8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沪人社法〔2016〕301号规定,延长有效期至2021年8月15日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3月19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部分福利保障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沪人社规〔2021〕6号规定,有效期至2026年8月15日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2年12月31日)规定,现行有效,文件拟到期日期2026/8/15。

各有关委办、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局:



  为了保障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4月1日起:

  一、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特此通知。

  二000年三月十四日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