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358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9月3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杭州市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办法
为完善杭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加快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逐步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纳入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市委〔2007〕43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6〕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杭州市区农业户籍的计划生育夫妇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在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时可享受补贴:
(一)本人为独生子女父母;
(二)本人年满45周岁。
二、补贴标准
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分为12个月,按照参保人员实际参保月数按月补贴到位,最高补贴年限为15年。
享受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补贴的参保人员,其个人缴费比例不低于缴费基数的5%。
三、补贴方式及资金来源
对享受补贴的参保人员,在缴纳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费时,政府补贴部分直接抵缴个人当期缴费;抵缴后有余额的,余额计入其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由各区政府承担,市政府根据各区工作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四、补贴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户籍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杭州市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补贴申请(确认)表》,由村(社区)初审上报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核并公示,经所在区人口计生局确认后,将参保人员名单报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上报杭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二)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办理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时,应提交《杭州市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补贴申请(确认)表》。
(三)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后不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五、监督管理
对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实行补贴,是贯彻落实中发〔2006〕22号文件精神的具体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加强管理。财政部门要安排落实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养老保险补贴对象的个人账户登记工作;人口计生部门要做好养老保险补贴对象的资格确认、政策解释、数据汇总工作。
六、其他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补贴办法。
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人口计生委〔2008〕60号
各区人口计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杭州市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杭州市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办法》(
杭政办函[2008]358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杭州市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杭州市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办法》(
杭政办函[2008]35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对象确认
(一)农业户籍的认定
以公安部门登记的农业户籍为标准。
(二)独生子女父母身份的认定
依据《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与《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对象问题的答复》(浙人大法复[2003]15号)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对象可以确认为独生子女父母:
l、只生育一个子女,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夫妻;
2、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婚或配偶死亡后,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一方;
3、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夫妻;
4、依法生育二个子女,其中一个死亡,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夫妻;
5、依法收养一名子女,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夫妻。
(三)年龄的认定
1、以本人身份证为准;
2、若没有身份证的,以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为准。
二、补贴程序
1、本人申请。对当年符合条件的对象,要求享受杭州市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补贴者,需由本人在4月30日前提出申请,填写《杭州市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补贴申请(确认)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向户口所辖的村(社区)委员会出具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或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的独生子女父母身份证明。
2、三级审核。村(社区)委员会接到申请人递交的《杭州市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补贴申请(确认)表》及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后,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一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社区)委员会上报的申请人资格条件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将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名单予以公示并上报区人口计生部门。区人口计生部门对拟补贴对象名单复审确认后,于6月30日前报区社保经办机构。
3、补贴生效。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从区社保经办机构接到区人口计生部门报送的补贴名单的次月开始执行政府补贴部分直接抵缴个人当期缴费。当年在《杭州市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补贴申请(确认)表》批准前,已经缴费部分,不再抵缴,政府补贴部分直接记入其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4、资金划拨。每年的10月30日前,区人口计生局、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对实际补贴名单进行核对年审,无误后盖章存档。每年12月由统筹地社保经办机构将各区(不包括萧山区、余杭区)财政应补贴资金汇总后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通知各区财政局将应补贴资金划拨至杭州市财政局“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补贴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的给予终止:
1、死亡的;
2、户籍迁出本市的;
3、农业户籍变更为非农户籍的;
4、再生育或收养的。
对符合以上第三项情况的,但是属于小城镇户籍改革、城市建设用地、成建制撤村建居的农转非对象,若继续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不予终止。
对发生以上第四项情况,且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必须收回已经发放的补贴。
四、其他
1、各县市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2、政策性解释由杭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
附件:
1、杭州市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补贴申请(确认)表(略)
2、杭州市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补贴退出表(略)
3、杭州市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名单花名册(略)
4、杭州市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补贴退出名单花名册(略)